14岁女孩疑遭46岁企业老板强奸,拿什么威慑“恶大叔”?|荔枝时评

2020年07月15日 14:27:37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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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敬一山

  (作者敬一山,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6月28日,祝小小坐在窗户上,一头倒向楼下。

  近日,四川成都双流区14岁女孩祝小小(化名)从自家11楼坠亡。其母亲认为,坠楼或与女儿去年疑遭一公司老板邱某强奸致孕有关,祝小小初次遭受伤害时还不满14岁。

  从媒体报道来看,邱某对祝小小实施的是有预谋的犯罪。他先在网上以发红包的方式利诱祝小小给他发裸照和视频,再以此相要挟,胁迫祝小小与他发生关系,最终致其怀孕堕胎。祝小小因此患上重度抑郁症,在确诊后不久,就发生了坠楼悲剧。

  女孩坠楼和邱某兽行之间,是否能建立直接因果链条,还有待警方调查。可毫无疑问的是,当初邱某以裸照和视频要挟,和不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都涉嫌严重犯罪。目前,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已出具《立案通知书》,认为“犯罪事实清楚,现立案侦查”。邱某本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报道中有一个细节,邱某声称“不知祝小小当时未成年”。这正是类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经常拿来为自己狡辩以求脱罪的理由。可是看他的一系列操作,从网上聊天设下陷阱,到胁迫开房,再到让受害女孩介绍学校里其他女同学,都可合理推测,这很可能是一个诱骗侵犯未成年人的惯犯。

  这样的“恶大叔”,让人想起今年4月曝出的“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虽然两起案件在情节和性质上存在差别,可是涉事双方的年龄身份存在高度相似性。嫌疑人都是社会上通常所谓的“成功人士”,是成年男性,而受害者是未成年女生,出身在相对底层的家庭。这些女孩因为原生家庭监护能力的缺失,更容易被“捕猎”,而且在被侵害之后,自我保护能力、维权能力相当缺乏。

  根据我国法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对于14周岁以上的女性,则要看有没有暴力、胁迫等情节。因此,如果证实邱某侵犯祝小小时,女孩不满14周岁,那么他应该很难逃脱法律的惩罚。可是不妨设想,如果这样的兽行发生在女孩14岁之后,那么他很可能利用自己智识上的优势,精心谋划预留一些女孩“自愿”的证据,给后续司法定罪制造障碍。实事求是地说,要对这类“经验丰富”的“恶大叔”进行严惩,难度很大。这也是鲍毓明案至今悬而未决的原因之一。

  就个案来说,当然希望司法部门能尽快审查清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而跳出个案来看,鉴于成年男性对未成年少女的侵犯案件屡屡发生,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完善,加强对这些“恶大叔”的威慑。

  在鲍毓明案件发生之后,很多法律人士提到国外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这一条款在不同地方略有差别,但大致意思都包括,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如果双方年龄差距不超过三岁(有的地方是不超过五岁),侵害人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轻罪一旦超过这个年龄差距,则是重罪。当然,豁免重罪还常常有一些附带条件,比如年长一方不得处于老师、教练等权威地位等。这就能有效避免成熟人士利用年龄、地位、财富等优势,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这些法律条款,值得我们借鉴。希望在一系列让人心痛的悲剧之后,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能织得越来越密,让不轨的企图越来越难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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