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途中出事故 法院:车费已经约定还未付视为营运行为,车主应赔偿

2020年07月10日 10:56:18 |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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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打车的人都知道,在用车高峰的时候,拼车是个不错的选择。不仅仅是出租车、网约车,不少经常需要两地奔波的人也喜欢拼车,一方面可以减轻个人经济压力,同时也给很多人出行带来了便利。不过,当拼车发生意外,损失由谁来赔偿呢?近日,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南徐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拼车途中出事故 法院:车费已经约定还未付视为营运行为,车主应赔偿

  去年5月份,镇江车主张某某在拼车群里发布了一条信息:车找人,今晚蒙城回上海嘉定,可坐二人。群里成员李某某看到消息后,便与张某某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定了出发的时间、地点。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南徐法庭副庭长李弘说:“在行驶到沪蓉高速镇江段的过程中,因为被告的车辆轮胎爆胎导致车辆侧翻,致使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拼车乘客李某某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两万多元。

拼车途中出事故 法院:车费已经约定还未付视为营运行为,车主应赔偿

  李弘说:“原告的脾被切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经事故部门认定,车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6万元。

  李弘说:“被告认为他并没有收车费,所以他应当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拼车途中出事故 法院:车费已经约定还未付视为营运行为,车主应赔偿

  李弘说:“即使被告没有收取原告的车费,但双方已经对这个车辆的车费进行了约定,应当视为是拼车。其实就是一个营运行为,应当认定被告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也要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拼车时,最好在正规平台进行拼车。

  (蒋岚 镇江台 报道)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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