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通告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具体内容包括:8月10日起,市区范围内(含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10月10日起,涟水、盱眙、金湖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采取赠送等惠民方式发放安全头盔。
据了解,截至2019年底,淮安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300万辆,其中市区100万辆。由于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骑行时不遵守交通法规,加之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伤亡。2019年,淮安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占53.52%,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事故占死亡事故总数的46.21%。事实上,许多伤亡通过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可以避免的。目前,我省已有6市出台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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