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宿迁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作人员在拆除违建(资料图)
《办法》明确监管责任,在政府层面,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违法建设治理职责,统筹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在部门层面,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细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公安等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在基层组织层面,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和协助义务。
工作人员在拆除违建(资料图)
《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的;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办法》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核实。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办法》不仅对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同时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配合、共治职责,要求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部门的协助配合职责,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宣传防控、分类处置、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力求达到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目的。
(来源:速新闻 编辑: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