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好人撑腰 无偿救人免责!《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2020年06月25日 07:46:55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昨天(24日)下午,倍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高票通过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预计下半年实施。这意味着南京的文明城市建设即将迈入法治化进程。《条例》不仅提出公职人员要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还明确要求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并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的规定,立法保障救人免责。此外,社交距离,推行分餐、公筷等文明行为也写进了《条例》。

  公职人员要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文明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是普通市民,还应当包括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更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说,因此,在审议过程中,草案修改稿突出了行政执法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和公共服务单位的文明行为规范。

  草案修改稿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并且还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文明行为规范要求,明确要求,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理性、平和、规范的理念,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文明行为促进的全过程。据此,草案修改稿新增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忠于祖国,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积极呼应民法典 增加“好人法”的规定

  看到老人摔倒扶不扶?由于救人之后被讹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个问题也屡次引发热议。刚颁布的《民法典》第184条该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规则制度层面最生动的体现。

  “见义勇为本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有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议,条例应加大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魏从农说,因此,特地新增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无疑给善良的救助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老人摔倒“扶不扶”不再是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立法保障救人免责,这是弘扬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

  条例修改过程中还特别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南京作为博爱之都更应当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让他们通过立法感受到法律应有的温度和力量。”魏从农说,条例修改时增加“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对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弱势群体生活和出行保障提出要求,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等等。

  保持社交距离 推行分餐、公筷

  医患矛盾是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尊重是互相的,理解也是双向的。医患矛盾既有公民就医不文明的因素,也包括医疗工作人员行医不文明的原因。要营造和谐互信诊疗环境,就要引导医患双方互相理解和尊重,条例应当增加文明就医和文明行医的内容。

  条例新增二十条,分别对文明就医和文明行医作了规范,要求公民应当文明就医,维护和谐互信诊疗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不干扰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疗卫生人员,不聚众闹事。同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关爱患者,恪守医德,不泄露患者隐私。

  因为新冠疫情,现在社会上都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这在条例中也有体现。草案修改稿提出,“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文明用餐,合理消费,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可将文明行为情况纳入考察

  条例还对不文明行文的治理反复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对老百姓普遍厌恶的,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持续地整治十分必要,特设专章对“不文明行为治理”进行规范,要求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

  并明确提出“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发布权由原来的“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修改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清单制定发布的权威性。

  不文明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那文明先进人物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待遇?此前,草案提出,对劳动模范、市级以上“见义勇为 ”“ 道德模范 ”,无偿献血二十次以上者以及优秀志愿者、社工等人员有相关优待。但有常委委员认为,这个优待范围的规定过窄,不够合理。因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享受优惠待遇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限制条款,同时明确,对实施见义勇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等文明行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并提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实施奖励,使其享受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吕莹莹 通讯员/宁人宣 编辑/梁瑄)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