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一直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昨天(6月4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捕鱼的刑事案件。

据了解,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王某明知高邮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止捕捞水产品,仍采用丝网捕鱼的方式,在该禁渔区内非法捕获花鲢、白鲢等渔获物合计104.1千克。归案后,被告人孙某、王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6月4日,本案由县人民法院在金湖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盱眙县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将莹莹介绍,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所以在相关区域都设立了保护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允许在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活动。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高邮湖青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达到了100余公斤。对青虾的养殖繁殖,对生物多样性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渔民,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不能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否则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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