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力量,全面对南通市非法捕捞高发、多发水域和时段开展日常走访,有针对性暗访巡查等多种形式,从严防控非法捕捞风险点,掌握非法捕捞案源线索,依法打击禁渔期、休渔期非法捕捞行为。
自水域公共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侦办非法捕捞案件4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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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至5月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男,55岁)伙同朱某(女,50岁)、胡某(男,29岁)使用禁用的工具,在长江启东段连兴港至恒大附近长江入海口水域多次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物31公斤。

犯罪嫌疑人徐某(男,58岁)伙同徐某(男,31岁)、徐某(男,32岁)使用禁用的工具,在长江启东段北堡港至连兴港附近水域多次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物青虾若干。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49岁)伙同何某(男,51岁)、陈某(男,49岁)使用禁用的工具,在长江启东段连兴港水域至恒大附近长江入海口水域多次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物27.75公斤。

目前,上述9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 ,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另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 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 南通市沿海进入休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得到有效保护,对于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取违禁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南通公安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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