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专家谈黑龙江4岁女童被虐案:《反家暴法》实施四年多的难点与困境

2020年04月30日 11:14:57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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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特报专稿 记者/李照、周诗婕

  近日,网曝黑龙江佳木斯一名四岁女童遭家人虐待,致颅内出血,目前已转院至哈尔滨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警方通报称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4月30日是“国际不打小孩日”,目前国内虐童事件为何屡禁不止?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情况如何?怎样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荔枝新闻就此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律师。

  网曝黑龙江女童遭虐待图片

  荔枝新闻:如何看待黑龙江4岁女童被虐待这个案件?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资深律师李莹这是一起典型的高危家庭虐童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女童生父于某与女朋友曲某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是我认为曲某也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我注意到目前的警方通报中,于某和曲某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在通报中,警方还提到,曲某多次抓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向门板门框上撞击,我认为,这种行为或会对女童造成致命性的伤害。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目前,我关注到女童生母也在争取她的抚养权。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女童生母对于一切并不知情且履行了抚养责任,那么女童生母是完全可以争取到抚养权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这个案件中成年人对女童的伤害,手段十分恶劣,此前也有过类似案件,其实这里面还存在一个心理学问题。生父跟这个“继母”是恋爱关系,具有排他性。继母会认为生父对女儿的好是剥夺了对自己的爱,而生父为了迎合“继母”,或者用殴打孩子的方式向“继母”表达爱意,将孩子推入更危险的境地。有时候虐待的残忍程度一点也不次于杀人,所以这类案件我一直主张不要只看造成的生理后果,应该把主观恶性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荔枝新闻:目前国内虐童案情况如何?为何会屡禁不止?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2014年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对这项政策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项政策具有里程碑意义。包括后来民法总则、反家暴法的出台都推动了虐童事件在制度层面得到解决。可以说,2015年之前虐童案与制度不完善有关,2015年之后则与落实质量差有关,这是两个最本质的区别。

  现在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去发现虐童,制度层面的相关措施能不能在基层落实好。另外,我和一些地方基层司法人员也有接触,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理这类案件明显缺乏经验,让这类案件难以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皮艺军:中国传统文化中打孩子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被认为是一种私权力,很多家长认为“不打不成才”,这是一种落后的观念认识。另一个就是舆论氛围,媒体报道中“虎爸”“狼妈”的舆论宣传,好像把打孩子作为一个正面典型去表彰,这是不对的。父母不能将孩子看做一个功利的实现预期目标的手段,完全不考虑孩子的人格和自由发展。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全国妇联与联合国妇女署项目专家李洪涛:我觉得观念是很大的阻力。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虐童”和“父母管教”之间都很难有明晰的判断,这也是很多受害儿童没有得到及时救助的很大原因。

  荔枝新闻:这次黑龙江虐童案进入公众视线是因为医院报警,目前《反家暴法》的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情况如何?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机构负责人、资深律师李莹:2016年开始施行的《反家暴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一规定又被我们业内称作“强制报告制度”。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强制报告制度并没有十分有效地激活。很多机构都不清楚自己负有这项义务。《反家暴法》第35条指出,上述机构未依照第14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是这个处分是比较轻的责任,对于严重如何判定、具体如何处理也没有明晰。这就导致强制报告制度没有办法有力地推动相关部门的执行。

  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激活需要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首先,需要提升相关部门对于“虐童”事件的敏感;其次,在处理环节,还应有联动公检法、社会组织等多部门的综合性救助和支持。

  具体到黑龙江虐待女童事件,医院报警使得这起案件进入公共视野,随后被刑事立案,我觉得是值得点赞的。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女童已经有两次入院经历。如果有相应的机制使得高危家庭能够被尽早筛查,那么更严重的后果完全可以被避免。

  荔枝新闻:针对虐童行为,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老幼病残等虐待行为入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您怎么看这一规定?

  皮艺军:我不同意把虐待儿童放在虐待罪里,因为虐待罪里还有妇女和老人,他们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行为,虐待儿童应该单独列为一个条款。从全世界少年司法来看,重点是在对少年儿童的特殊保护,特殊就特殊在不同于成年人司法。成人世界里妇女和老人是弱势群体,而儿童是弱势中的弱势,儿童缺乏认知能力,甚至可能不敢报警,比如说性侵犯,有些孩子根本就不知道这叫性侵犯。

  但是我国对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没有针对孩子行为的另外一套标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用成年人的标准来对待他们,对孩子采用成人的法律是非常不公平的。

  荔枝新闻:对于虐童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有哪些建议?

  李洪涛:我觉得首先要改变观念。对于“虐童”应该有一个普遍性的教育。家庭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他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现在《反家暴法》让法进了家门,实际上已经是一个进步。但是如何让这个观念深入人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外,相关机构的专业性亟待提高。每一个可能接触到儿童保护的政府机构,比如公检法都应该接受系列课程的培训,甚至开辟相关专业,提升个案干预的人文关怀。

  我同时感受到,目前在虐童案件中,儿童利益并未被最大化地保护。很多孩子需要一遍遍去不同的机构诉说,反复出示证据,会完成二次伤害。如果能够有一站式的解决环境或者由一个组织牵头联动多机构,会更高效而有温度地促进这类事件的解决。

  李莹:观念上确实应该要改善。有一部电影《刮痧》讲中美文化的差异。一个中国家庭带孩子去刮痧后,孩子的后背出现了道道红印。美国邻居举报了这个家庭“虐待”,这个家庭最后被“剥夺监护权”。尽管是电影,但也反映出,不同的文化环境对于“虐待”的定义和敏感是不同的。不仅是个体,包括机构,敏感性都不够。这就需要我们更大程度地去普及与教育。

  除此以外,在预防和处理层面,还应该加大公权力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责任部门的有效干预,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最后,要加大施害人的违法成本。

  如果只是口号式地喊强制报告,就会收效甚微。现在《反家暴法》实施四年多了,很多机构都不知道有这个制度,这是比较可悲的。

  荔枝新闻: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内外有没有针对虐童问题的实践范本?

  李洪涛: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有在国内做一个社区儿童保护的项目,我觉得是不错的样本。在这个项目中,会对试点地的儿童保护做三级预防,包括宣传教育、摸底筛查和个案干预。摸底筛查阶段会对试点地做所有户口的筛查,根据相应指标来判定这个家庭对于儿童保护的风险状态。这些指标包括,贫困、残障、单亲、留守、缺失监护人等等。判定高危的就会做个案干预,对这些家庭做重点关注,由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专门跟进。目前这套机制整体运行是有效的。很重要的一点是,项目大多由当地党委、政法委来牵头负责,能够有效地调动当地各部门的联动。

  李莹:台湾有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他们会使用评估工具对辖区内的家庭暴力高危程度进行评估。如若是高危状态,就是“列管”。家庭暴力中心定期会开联席会议,把公检法及民政、学校等组织起来,对于“列管”的案件进行通报,商讨各个部门对此案的解决方式及进展,直至解除“列管”状态。这就使得这类问题能够高效地得到解决。除此以外, 对应机构中也有专业的人员配备,比如警察系统中有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官。他们的发现、干预和处理都是相对专业的。

  另外,我曾在美国访问时,参观过一幢大楼。所有涉及家庭暴力的部门及社会组织,都集中在大楼中。受害者可以在此集中解决,极大地提升了多机构联动的效率。

  皮艺军:国内相关的民间机构是很少的,现在儿童受虐待了,他找谁?只能报警,如果基层警方没有引起重视,孩子就没有别的地方可以求助了。所以应该有这样一个专门保护儿童的机构,虐童行为发生后,它可以立刻介入,参与调查,甚至提供法律援助。国家应该敞开怀抱欢迎这样的民间机构,搭建相关的平台。

  如何预后也是个问题,父母的监护权被剥夺之后,被虐待的孩子又该何去何从?国外有很多志愿家庭、志愿家庭在法庭都有备案的。虐童案件父母被剥夺抚养权,志愿家庭就愿意收养这样的孩子,中国这方面制度是缺失的。

  另外,整个社会风气要做到对虐待儿童零容忍,这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干预,如果社区里有人打孩子,那么邻居要参与进来,让这种行为曝光。中国喜欢讲究自律,但他律同样重要,每个人都要有对伤害孩子零容忍的意识,预防对儿童的伤害需要提前介入,防微杜渐,不要等到酿成严重后果才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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