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最高奖1万元

2020年04月19日 06:42:26 |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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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盐城市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最高可给予10000元奖励。4月17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盐城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5日起实施。此举旨在全面推进生态新盐城建设,保护和改善盐城市生态环境,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不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排污口的;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或数据弄虚作假的;非法填埋、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将危险废物交无资质单位处置、利用及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置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灌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采用走访、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向市或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最高可给予10000元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或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生态环境部门核对情况领取奖金。

  值得一提的是,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实的;不在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均不在奖励范围。据悉,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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