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出租他人房屋 栽了!

2020年04月17日 22:11:32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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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 作为公司董事长秘书,却冒用董事长身份,私自将其房屋出租出去,还多次从其保管的银行卡中取钱用于自己消费,前后持续两年多的时间,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经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陆佳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现年38岁的陆佳美多年前入职南京某公司,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张全的秘书。2016年下半年,因为帮助张全处理一些事务,陆佳美拿到了张全的一张银行卡,并得知了银行卡密码。事情办完后,张全没有要,陆佳美也就没有给,银行卡一直保管在他的手里。

  后来,陆佳美觉得,自己的工资低,不够自己花,一番琢磨后就将心思放到了自己所保管的银行卡上。查询后,陆佳美发现银行卡里有余额,数额不少,而且不定时还有公司财务人员转进来的款项,这一下子让他起了贪念。2016年10月,陆佳美通过ATM机从张全的银行卡上取了第一笔钱,自此就一发不可收拾,将这张银行卡当作了自己的小金库。隔三差五,陆佳美就会拿着卡去ATM机上取点钱,有时候直接用于自己的消费,买买东西,吃吃喝喝,有时候,他也会将取出来的钱再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里,留着自己以后再使用。

  由于张全平时仅将这张银行卡绑定微信进行小额消费,其他时候也不用,所以陆佳美的行为一直没有被发现,这让他胆子越来越大,开始琢磨起了其他的心思。陆佳美发现,张全有一套房子,一直空着没有租出去,而房产证保管在公司财务人员手中,钥匙则保管在自己手中,遂决定在这上面浑水摸鱼弄点钱花花。于是,陆佳美找到公司财务人员,告诉他张全授权他把房子出租出去,让他把房产证拿出来配合做好这项工作。考虑到陆佳美董事长秘书的身份,财务人员没有怀疑,没有与张全进一步核实就将房产证拿了出来,并陪同陆佳美前往房产中介办理出租事宜。在这里,陆佳美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很快,就有一家公司有租房意向。陆佳美向其出示了房产证、伪造的张全的委托书等材料,与该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房租则打到张全先前的那张银行卡里。费了许多心思,陆佳美的目的就是为了弄钱,对于房租他当然不会放过。每次,房租只要一打过来,陆佳美总是第一时间就将钱取出来据为己有。2018年下半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陆佳美再次故技重施,与上述公司续签了合同,并涨了房租。当然,所有的租金还是及时取出由其自己支配使用。

  就这样,从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陆佳美前前后后从张全的银行卡中取款27万余元,这其中既包括原先卡里的钱,也包括公司财务人员转进去的钱,还包括私自出租房屋所得的房租。两年多的时间里,陆佳美的行为一直没有被发现。2019年5月,陆佳美从所在公司离职。后公司财务人员想起上述被出租出去的房产,便电话联系陆佳美询问。心虚的陆佳美没敢正面回应,只是告诉财务人员不要再管这事了。对于陆佳美闪烁其词的回应,财务人员觉得不对劲,立即向张全汇报了相关情况。张全这才发现陆佳美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出去,进而查询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有多次取款记录,也不是自己操作或者使用的,这才发现陆佳美的犯罪行为。

  随后,张全报案,陆佳美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陆佳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张全的损失。2019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陆佳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储蓄卡、借记卡等也应当包括在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内。检察官提醒,公民对于银行卡及其密码一定要妥善保管,一旦发现被刷或者取款,要及时报警求助。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王岩 王宇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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