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为全面推进生态新盐城建设,保护和改善盐城市生态环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盐城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办法》自今年4月15日起实施,举报人提供的有效举报,经核实后,最高可给予10000元奖励。

举报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不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排污口的;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或数据弄虚作假等。
对举报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经市或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依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最高可给予10000元奖励。
《办法》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向市或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采用走访、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举报人自接到通知或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生态环境部门核对情况领取奖金。
此前,我省扬州等地也开展类似有奖举报,以此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社会监督。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陈超 通讯员/盐环轩 编辑/张闻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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