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零口供”也能定罪,法律就该为未成年人撑腰|荔枝时评

2020年04月17日 13:54:09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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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那些企图把魔掌伸向未成年人的“怪叔叔”,不要以为死不承认就可脱罪,现在“零口供”一样可以定罪。

  日前,有关部门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2017年6月,湖南岳阳的小英(当年不满14周岁),遭到邻居李某两次性侵。但是,她的母亲精神失常,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她一直不敢将被侵害的事情告诉家人。直到有一次李某到小英家中时,家人发现小英神情不对,经询问,小英才将被侵犯的事说出,之后司法机关介入立案调查。

  李某面对指控拒不认罪,全程“零口供”。在提交法庭的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较少的情况之下,法官发现小英的陈述符合被害人的心理认知和记忆规律,反映的情况能够与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小英被侵害的事实。最终,李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其中很多是熟人作案。特别是教师、教练、监护人、亲属等,他们利用自身的权威地位,威逼利诱受害者。而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性保护意识不强,很多时候被性侵了还是以为是和大人“玩游戏”,可能在很久之后,才意识到自己被性侵,或者是由家长发现被性侵。这就带来了证据困局:一方面,作为定罪最重要的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已经灭失了——性侵时的伤痕已经痊愈,精斑、口水等DNA物质已经湮灭;另一方面,遭到性侵的未成年人因为年龄较小,表达能力差,再加上案发时间久远等原因,具体的案发时间和地点可能无法还原。

  这恰恰是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案的尴尬现实。法律应该给被性侵未成年人撑腰,不能让“怪叔叔”逍遥法外。但是司法是讲证据的,哪怕对于“怪叔叔”也必须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一边是被伤害的未成年人,一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证据该怎么认定?如何做到杜绝《素媛》的罪行,也要避免《狩猎》式的冤案?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其中的“齐某猥亵、强奸案” 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审查提供了新标准。齐某是小学的班主任,对班里多名不满12岁的女生实施猥亵强奸,但是,齐某一直拒不认罪,而直接证据只有被害学生的陈述。

  此案最终由最高检抗诉到最高法,堪称“殿堂级别审判”,也确定了未成年人性侵案证据新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就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在齐某案中,多名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如齐某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内容基本一致,“具体表达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完全正常”,此时就可以定罪了。

  同理,在审理岳阳“小英案”时也要适用从宽的证据规则,哪怕没有直接的DNA鉴定证据,但审视被害人陈述,注意陈述的前后一致情况,研判其陈述受到非法侵害的各种细节(性侵的具体细节,一般儿童是难以编造的,特别是第一次给警方做笔录时),进而排除掉诬陷的可能性(比如两家之前有没有矛盾),再加上加害人可能有浏览未成年人色情网页、检索“强奸幼女会判几年”之类补强证据,就足以形成证据链,将性侵者钉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根据性侵未成年人案的特殊性,适用从宽的证据标准,哪怕“零口供”也可以定罪,法律就要这么为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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