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沂市检察院依法对臧某、马某、郭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徐州市提起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1月间,臧某明知“和尚”鹦鹉、“金太阳”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牟利,从尹某(另案处理)处以750元的价格收购1只“和尚”鹦鹉、以2600元的价格收购2只“金太阳”鹦鹉,后分别以1200元、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和马某,并将鹦鹉运送至郭某和马某处,郭某和马某在明知这种鸟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下予以收购。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和尚”鹦鹉和“金太阳”鹦鹉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2019年7月份,藏某、马某、郭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涉案的鹦鹉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移送到新沂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进行救助。
新沂市检察院认为,臧某、马某、郭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补偿和修复已破坏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新沂市检察院检察长明广超说,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不仅破坏良好的生态环境,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浪费,而且还可能造成病毒传播,这次提起的全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就是要告诫广大市民,即使为了观赏需要,也不能非法购买国家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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