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新闻讯(记者/刘嘉) 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本制度之一,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主渠道。日前,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印发实施。4月10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招聘办法》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了发布。
提高科学性
新《招聘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招聘;同类岗位招聘次数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可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不再统一硬性要求笔试成绩不低于 30%;可根据拟招聘人数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等创新举措。这些措施为招聘单位科学确定招聘方式预留了充足的政策空间,既方便 " 高精尖缺 " 人才引进,也方便一般人才的招聘。
落实自主性
新《招聘办法》进一步明确高等院校公开招聘自行组织,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只要有人事机构,都可自行组织。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含试用期),有效防止恶意应聘、无效招聘,为招聘单位尽力留住人才。
保障公平性
新《招聘办法》还明确应聘人员对公开招聘如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保障应聘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聘人员须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和过往行为负责,如提供虚假不实等材料且影响聘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发布会也进行了详细解答,荔枝新闻记者为大家整理如下:
Q:新《招聘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 " 考察体检人选可以按招聘岗位拟聘人数等额或者差额确定 ",有的省在公务员遴选中曾因差额考察引发行政诉讼,江苏要如何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保证公平?
A:江苏此前事业单位选拔人才,一直是以分数为唯一标准。这样做很公平,操作也简单,但是在科学性上有待提高。在历史上,江苏就曾出现过因与第一名相差 0.02 分与心仪的岗位失之交臂的应聘人员,而且一次考试并不能体现一个人的综合素质。采取差额考察,就是要让用人单位真正选取到适岗的人才。
公开、平等是招聘的“生命线”, 新《招聘办法》明确了差额范围,招聘岗位如拟招聘 1 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确定为 2 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控制在拟招聘人数的 1.5 倍之内。
“我们不能因为有行政诉讼,就放弃提供科学性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说,各级人事管理部门都要敢于担责,“只要我们是出于公心,出于为事业单位选才用才提高科学性,我相信这一定比唯分数的办法要好许多。”
Q:怎样防止人员的频繁跳槽?
A:2018 年曾专门统计过,历年公开招聘人员在 2018 年离开本事业单位的有 12653 人,在本单位工作不足1年的占 12.98%,3年以内离开的占 45.08%,考进公务员队伍的占 9.69%,应聘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占 77.93%。人员的频繁跳槽,给招聘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新《招聘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公开招聘的 "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 3 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 3 年(含试用期)"。
Q:未满3年辞职,对再应聘事业单位有影响吗?
A:建立招聘人员的服务期制度,不是为了把人框死在岗位上, 而是鼓励人员有序流动。新招聘人员都应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如确实不适应招聘岗位,可以与招聘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但不能不辞而别。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个人可以随时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后,再应聘事业单位将不受影响。
Q:新《招聘办法》实施前的招聘人员,适用这个制度吗?
A:实施前的招聘人员不受新《招聘办法》影响。
新《招聘办法》的实施,必将完善江苏的公开招聘制度,健全人社管理的法规体系,构建起更加科学高效的用人规范机制,聚焦多方人才,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