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兜底保障工作,提高农村困难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水平,宿迁市近日出台《宿迁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兜底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办法》要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兜底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类重点对象)及其他经认定符合兜底安置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因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搬迁的房屋为该户唯一住房;确因家庭条件困难或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支付安置房款。兜底保障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农户申请、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区)审查、组织实施”申报程序,精准确定兜底保障对象。

《办法》明确,对兜底保障对象中纳入“四类重点对象”的特困群体,实施“交钥匙”暖心房兜底安置,交付时提供简易装修,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兜底保障对象选择农房改善项目中普通安置房进行安置的,除全部享受安置房价格下浮的“普惠”政策外,农户还可自主选择部分缴纳(共有产权)、全款缴纳(贷款贴息)两种“特惠”方式。共有产权方面,兜底保障对象选择部分缴纳安置房购房款的,搬迁补偿不足部分在5年之内予以补齐的按照原安置价格结算,5年之后补齐的按照原安置价格上浮一定比例予以补齐,补齐后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未补齐房价差额之前房屋产权归该户和乡镇或村级集体共有,不得交易或转交他人居住,乡镇或村级集体共有产权部分可收取一定租金。贷款贴息方面,兜底保障对象选择缴纳全部安置房购房款,搬迁补偿不足部分办理贷款的,由财政对贷款利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贴息,凭安置房购买合同、银行证明等材料每年结算一次,贷款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