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人注意,事关你的住房公积金!

2020年03月25日 16:07:45 | 来源:宿迁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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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恢复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

  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决定对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起,恢复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在我市申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要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户籍。

  三、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风险防控工作。受理异地贷款申请后,贷款经办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贷款经办人员要签署核实过程及结论,并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批手续。贷款审批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用于缴存城市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贷款发放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寄回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每年至少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对1次,掌握异地职工缴存、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要及时与新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请新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在正常催收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协调对方中心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四、要做好全市公积金贷款受理、发放情况的监测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及时调整贷款发放轮候时间,满足本地及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实现贷款业务的平稳开展。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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