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新闻讯 (记者/丹凤) 3 月 20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该版方案适用于发布之日起的所有在审案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很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授权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荔枝新闻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此《实施方案》是回应社会公众 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作出的重要举措。该方案选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通过统一城乡赔偿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
《实施方案》中详细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 +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 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 × 劳动力丧失比例 ×20 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为配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费用的计算,江苏省高院今日通报了 2018 年和 2019 年度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从2020年起,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都将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
附:2018 年和 2019 年度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
1. 2018 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 21948 元,经营净收入为 5386 元;2019 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 23836 元,经营净收入为 5636 元。
2. 2018 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25007 元;2019 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26697 元。
3. 2018 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 1.78;2019 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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