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亿社保红包等你拿!宿迁市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请查收

2020年03月14日 15:47:59 | 来源:宿迁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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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家和省出台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企业对此高度关注。这项政策涉及面广、含金量高、获得感强,对广大企业无疑是一大福音。

  现在小编来为你解读下宿迁政策

  一、宿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红包有多大?

  答:据测算,2-6月,宿迁将有1.62万家参保单位享受此项政策,共计减免社保费9.82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9.13亿元、工伤保险0.40亿元、失业保险0.29亿元。

  二、这次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1.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部分(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哪些参保单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1.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3.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参保单位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单位提交材料吗?

  答: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人社部门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督、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人社部门会同工信、统计、民政等部门会办,通过共享信息对参保单位划型分类,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2.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3.参保单位划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保单位对单位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五、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2021年3月申请补缴2020年2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或某大型企业2021年3月申请补缴2020年2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也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申报手续是什么?

  答: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划型结果,“主动减免”参保单位社保费,用人单位直接至税务部门缴费即可。举例:某中小微企业3月份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10000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7000元,个人缴费部分3000元。该单位3月份去税务部门缴费时,只需缴纳3000元即可。

  七、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期间,参保单位需要做什么?

  答: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按月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八、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怎么退费?

  答: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地依职权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九、2月份未征收的项社会保险费,如何缴费?

  答: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应缴额后,与3月份应缴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十、企业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同时,能否再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规定程序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

  十一、缓缴期间,职工如何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2.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否延期执行?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十四、政策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税务部门统一咨询电话:1236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市本级(含市经开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84359521沭阳县:80906756泗阳县:85233686泗洪县:80829116宿豫区:84465789宿城区:82960382苏宿园区:8286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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