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金波
大家好!
新冠肺炎爆发以来,为了防止交叉感染,阻断病毒的进一步扩散传播,大家都主动或被动地减少出行或闭门不出。因此,我们原来的旅游计划自然也泡汤了。那么我们签订的旅游合同怎么办呢?已经支付的团费能否要回来呢?
最近我也处理了几起相关纠纷,下面我来和大家简单分析交流一下:
疫情爆发后,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旅游部下发紧急通知,从即日起暂停团队旅游等产品;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2月10日表示,新冠肺炎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
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既不是游客不想出去看看,也不是旅行社不想带大家去旅行,而是双方都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既不能说商家可以收了钱后不再组织旅行而分文不退,也不是说消费者可以因为没去旅行,而让旅行社把钱全部都退回来。
根据旅游行业的惯例,春节期间的旅游服务资源通常是要提前预定并支付相关费用,旅行社钱已经付出去了,让他们来承担全部损失,也有失公平。所以旅行社要求扣除费用是合理的。
那么旅行社可以扣除多少费用合理、合法呢?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旅行社扣除已支付给对接单位的费用后,应当退还剩余全部款项。不过有一点我认为需要特别予以注意:
不少外国政府和国民对病毒认知差别很大,他们采取了较为宽松的防疫措施。但是,我国政府为了防止疫情扩散,采取了非常强有力的措施。因此本次疫情,我国国家层面认定为不可抗力。基于我国对疫情的判断,旅行社应当勤勉尽职,争取对接单位也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多的退费,而不是利用旅游法67条的规定,付出去的钱就算了,回头扣旅游者就行了。如果旅行社消极不作为的话,我认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旅游产品千差万别,即便是旅行社到异地他乡特别是国外维权也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建议大家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协商解决纠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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