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依法审理纵某某绑架案,当庭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受疫情影响及工作需要,泉山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系统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纵某某在淮海西路延长段,趁女性郭某某独自开车门之际,持刀蒙面进入车内。纵某某冒充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以传播病毒、持刀要与其同归于尽相威胁,强迫被害人郭某某半小时内筹集人民币30万元。
被害人郭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拔打电话等方式分别向三名亲友筹集钱款。当日13时许,郭某某三名朋友先后通过微信汇款两笔各5万元,银行卡转账汇入20万元。因被告人纵某某害怕网络转款被查,要求交付现金。当得知郭某某银行卡存放家中后,纵某某逼迫郭某某通知其家人将银行卡送至劫持地点,郭某某家人随即报警。当郭某某妹妹将银行卡送至约定地点后,纵某某要求由郭某某妹妹作为人质,郭某某去银行提现交付后赎回人质。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纵某某抓获归案。经查,纵某某系安徽省萧县无业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纵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纵某某在国家遭受新冠肺炎严重侵害,多省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紧急措施期间,谎称新冠肺炎感染者,以此为威胁并持刀劫持单身女性为人质,实施绑架犯罪,当予从严处罚。根据被告人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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