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之朱
(作者龙之朱,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媒体人,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弹窗乱蹦、广告铺屏、彩信不断……随着“安宁权”入法,这些干扰,或将消停下来。2019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定义,将“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并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生活安宁权”并非第一次引发关注。早在2012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就出现了这一概念,当时确立了公民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拒绝商业广告的权利。
这一次,将生活安宁权正式纳入隐私法律保护体系,本身也是一种与时俱进。
时代在浩浩荡荡前进,在之前的信息匮乏时期,对于外部的信息“倾倒”,人们可能不以为意,而如今却变成了一种巨大的困扰、干扰、骚扰。如前文所述,公民不仅要面对线下的打扰,来自网络平台和网络传播方式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更是快速增加。
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02亿,网络普及率为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洪流更是泥沙俱下,公众的个人空间面临着巨大的挤压,公民上网如“裸奔”。
此次人格权编草案明确把“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意味着至少从法律层面,承认并保护个体的生活安宁。然而,也应该认识到,清静和安宁不会自动到来,更不会随着入法就万事大吉。
一者,私人生活安宁如何界定,需要有进一步细化的内容,有关方面要明确哪些信息才会对公民生活产生侵扰。比如,市场经济广告必不可少,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信息与广告干扰?再如,撇开过度收集公民信息的情况不谈,为了防止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廉价出售,是不是也需要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
毕竟,生活安宁与生活便利,在很多时候很难截然分开。或者说,一个人认为的干扰,没准儿对另一个人而言则属于便利;这个时段信息来了是干扰,下一时段来了则刚刚好。这中间,情况千差万别,若入法规范,显然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再者,“安宁权”入法了,可如何落地、谁来执行,也会面临着不少的麻烦。而如果不考虑执行的事,只是从法理层面强调“应该如此”,则未免又落入空谈,甚至可能让法律规定成为公民悬置的权利。
一般而言,事情闹大了的,比如一些不法企业恶意侵入他人电脑,造成网民名誉和财产损失的,还有其他一些极端恶劣的事件,因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相关部门处置热情相对也较高。但很多日常的被干扰、被打扰、被骚扰,其实事情并不很大,比如弹窗问题,彩信骚扰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维权?
凡此种种,均有待进一步细化、明晰化。公众的个人空间能不能变得安全、自由、清静,除了拥有明确的法定权利之外,更要有一双“实打实”的维权之手,要有实现的路径。
无论如何,我们的社会能够意识到生活安宁权的重要,并将其纳入隐私权,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法律就该区分群己界限,就该为人与人之间画出红线。保护他人的权利,就是在保护自己;保护你的安宁,也是在保护他人的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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