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今天下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闻发布会。
过去,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是来自城市,还是来自农村,赔偿标准会有明显区别,这一现象被公众称为“同命不同价”,往往会引发社会关注。以死亡赔偿金为例,2018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45元,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944000元,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则为416900元,两者相差527100元。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9月2日,最高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9月17日,江苏省高院转发该通知,要求各中院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
据介绍,试点意见中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体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身体权或健康权纠纷等等。根据该《意见》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泰州市法院审理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泰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泰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意见》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 记者/邹文杰 沈骁 通讯员/张海陵 编辑/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