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举报11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奖

2019年12月28日 14:02:31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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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 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疏散逃生通道……这些生活中与我们安全息息相关的消防违法行为,以后你也可以一起来监督!今天(12月28日)从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南京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见附件)即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南京市民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访、微博、微信、抖音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25-96119

  举报传真:025-83301297

  举报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号

  网络举报:南京消防官方微博、微信、抖音账号

  附件:

  南京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访、微博、微信、抖音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种信访渠道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规定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四条 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第五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品、颁发证书等奖励。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由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奖励举报人50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由消防救援机构立案查处的,由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奖励举报人5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举报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可当场整改或可以不予处罚的,由核查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3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颁发奖金可同时颁发证书。同一举报人每月获得举报奖励累计500元封顶。

  第六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核查完毕仍反复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填写《受理登记表》,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各级应明确举报投诉办理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接报、核查、奖励等。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消防救援机构掌握,正在处理中或者符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或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授意的;

  (五)举报人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 或者有其他个人诉求的职业举报人的;

  (六)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举报投诉奖励审批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经支(大)队长审批后,对接财务部门及时实施奖励。涉及奖励事项领取情况应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投诉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按年度建档 。

  第十五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

  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消防举报投诉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九条 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1日印发实施的《南京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宁公消〔2012〕76号)同时停止执行。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汪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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