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和信用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不久前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通过在城市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监管制度,开展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有力解决城管执法长期存在威慑力不足、处罚执行难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适用范围
《办法》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失信行为的归集和认定、失信惩戒、异议与信用修复、附则。适用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
失信行为等级《办法》明确,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
☞ 一般失信行为
简易程序案件以外的均纳入一般失信行为, 记录有效期为1年。
☞ 严重失信行为
11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有效期为3年。这11类失信行为分别是: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履行行政机关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决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的;
2.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责令拆除或改正,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3.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拆除,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4.存在一般失信行为,自然人被处罚1000元以上,社会法人、其他组织被处罚20000元以上,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5.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不含本数);
6.被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擅自撕毁封条,隐匿、使用、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
7.故意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或罚款的;
8.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10.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故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11.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惩戒措施
☞对一般失信行为
以信息公示和提醒警示为主,规定了书面告知和诚信约谈两种方式。
☞对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实施行业禁入、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不予续延行政许可等部门自主惩戒措施;
▶还规定了撤销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等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 《办法》遵循宽严相济、分类管理的修复原则
▼
☞一般失信行为满足规定条件,经当事人申请, 可予修复;
☞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 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违法建设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被强制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此次同步审议通过的还有《姑苏区城市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修订的《姑苏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姑苏区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了区政府统一领导、城管委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街道属地管理、社会公众普遍参与的城市管理体制。从大城管的角度对城市管理涉及的各类事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规定了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要求,同时体现了姑苏区古城保护和打造“硬核姑苏”的特色。例如:
★贯彻《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精神,规定历史城区内建筑物色彩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规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外立面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高于《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每2年不少于1次;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区内不得进行露天烧烤,将禁止范围从历史城区扩大到整个城区,防治大气污染和油烟、煤气扰民;

★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运输渣土、砂石等物料未采取密封措施的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明确了执法主体。

★对“四类行业”整治中关于烟道设置标准、“两扫”行动中关于非机动车划线定点停放等整治的成果进行制度固化。

★突出实施景区化保洁标准,推行餐厨垃圾强制上门收集、建筑和大件垃圾预约上门收集服务等。

《姑苏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则是在原办法基础上,在考核内容、考核评分标准和加减分评分标准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三个《办法 》的出台 进一步理清了城市精细管理的部门职责,加快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城市精细管理中的系统性规划和应用,助力“硬核”姑苏高质量发展!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