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农村进城贫困人口市民化,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12月27日发布意见。其中提出,对除个别城市外的超大特大城市,区分不同类型城区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探索推进郊区和新区取消落户限制。
“十三五”以来,大量农村贫困人口进城就业、落户城镇、实现脱贫,但也存在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底数不清、部分城市政策力度不足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今日公布的《关于加快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意见》,在精准识别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城施策降低落户门槛、提高落户便利性,维护落户人口农村权益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识别出已落户和未落户城镇的人口;各省份在尚未落户城镇的本省份户籍农村贫困人口中,摸排统计进城人口及其流向,在此基础上,建立在本省份城镇常住的农村贫困人口名单。通过上述举措,精准识别进城就业生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打通或放宽落户通道和落户条件。对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Ⅱ型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督促其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彻底打通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通道;对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Ⅰ型大城市),推动其放宽落户条件,探索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应落尽落,鼓励其中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取消落户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其他超大特大城市(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政策提出要求。引导其在积分落户政策中,结合实际对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落户给予帮扶,并区分不同类型城区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探索推进郊区和新区取消落户限制。
同时,《意见》要求,制定便利于农村贫困人口落户的措施,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在农村贫困人口集中区域,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集中的城镇安置区,探索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改进落户服务质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意见》对“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等农村权益应该如何保护”的问题作出规定。
《意见》提出,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退出上述权益或将此作为落户的前置条件,让农村贫困人口安心放心落户。
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探索其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承包地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农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