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作为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以其极强的稀缺性,吸引着大批人购买“挖矿机”, 消耗大量电力在线挖取,甚至不惜为此走上犯罪道路。12月24日,镇江市丹徒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镇江特大“矿机”盗电挖比特币一案,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降低运行比特币“挖矿机”高额的电力成本,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兰某锋、李某、毛某海共谋在镇江市丹徒区等地租用场地,通过互感器短接等方式,盗窃国家电力挖取比特币。被告人王某斌、叶某华、蓝某连、毛某平明知上述情况仍出资加入并帮助维护管理。被告人朱某忠、徐某民、刘某群明知被告人兰某锋等人盗窃国家电力仍予以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中,主犯兰某锋涉案金额高达13781383元。

经查明,几名被告人获取的100多枚比特币只卖了100多万,目前退出的赃款98万元,已发还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庭审中,兰某锋等人自愿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的所有“挖矿机”以及账户中持有的14枚比特币作为违法所得退赔给供电公司,当庭认罪认罚。
据介绍,此案件也是江苏省有史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盗电案件。盗窃罪在江苏省的标准为,5万是巨大,40万属于数额巨大,案中主犯兰某锋涉案金额高达130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被告人有认罪认罚情节,愿意退赔退赃,合议庭最终决定判处第一被告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主审法官吴俊猛宣判:“被告人兰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20日止,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李井文 王南飞 编辑/高若婷)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