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顺安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沅江市下塞湖和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即被告人夏顺泉组织人员在湖洲非法修建长达18余千米的矮围,打造成2.7万余亩的私人湖泊。同时,夏顺安先后纠集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等被告人有组织地在矮围内外非法捕鱼、采砂,并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划定的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和采砂。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7次勒索他人470余万元;伙同他人在沅江市与湘阴县交界的下塞湖水域以及下塞湖北闸出口附近的赤磊洪道非法采砂,夏顺安等被告人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等损失、修复水生生物资源等受损所需费用超过3000万元;采用修建矮围围湖以及电捕、挂网等非法方式,在沅江市下塞湖公共水域非法捕鱼,仅2012年至2017年,捕鱼非法所得就达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夏顺安还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先后多次向沅江市原市委书记邓宗祥及沅江市、湘阴县的5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200余万元。
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其中,夏顺安为组织者、领导者,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阳建国、甘建波、胡梅阳、胡春阳、杨建辉、夏宗翔、刘孟春为其他参加者。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骗取贷款、诈骗、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夏顺安利用沅江市、益阳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芦苇场下属管理区的人事安排,侵蚀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1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对夏顺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等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三名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十六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四千余万元及房产、渡船等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顺安等10人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