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记者从宿迁市财政局了解到,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宿迁市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通知明确将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有效解决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通知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特殊人员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的50%,具体由各县区参照当地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确定。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县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其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个人负担控制在5%以内。超过部分的费用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合理的由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予以报销,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调整为:起付线7000元,7000元之上8万元以下部分报销65%,8万元之上部分报销85%。
(来源:速新闻 编辑/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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