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对孙小果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顾宏斌、杨朝光等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五年到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2019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再审案件,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
孙小果被法院认定的罪名很多,这些罪与社会治安和百姓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百姓的血与泪。今天的判决结果,对受害百姓是一种慰藉。
如果要告诉被害人,孙小果的最终命运,上述这些罪或许毫无“贡献”,25年有期徒刑很可能被“吸收”,一些人一定会失望。但这是真的。
今天宣判的这些犯罪,发生在孙小果出狱后(下称“新罪”),目前只是一审判决,一旦他提出上诉,判决并不生效,这部分犯罪的最终刑罚,以二审判决为准。孙小果的最终命运,除了和该案二审判决有关,也取决于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再审案件(下称“旧罪”)再审结果(再审判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审判决)。“新罪”先判了,先审的“旧罪”还没判,有人着急。事实上,在“新罪”二审判决之前,“旧罪”判了也没意义,孙小果的命运难有定论。
“新罪”的二审法院和“旧罪”的再审法院,均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它将根据“新罪”二审和“旧罪”再审结果,按照刑法数罪并罚规定,决定孙小果的最终刑罚。法院对被告人所犯数罪判处刑罚涉及的刑种不同,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也是不一样的。被告人因某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情况下,适用的是“吸收原则”,其含义是对被告人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其他主刑被“吸收”而不执行。
21年前,因为“旧罪”,孙小果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之后被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目前再审的根据,在于法院认定当年的再审错误,二十年有期徒刑涉嫌重罪轻判。如此,“旧罪”再审结果,孙小果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很大,一旦这成为现实,“新罪”的25年有期徒刑将被“吸收”。
从结果看,这部分犯罪的量刑对最终结果并不起作用,那么,对那这部分犯罪是不是可以不审,或者不用特别认真地审?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每一起罪行在法律上作出公正评价,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这既是对社会和被害人负责,也是对被告人负责。至于部分刑罚被“吸收”,这是法治的要求,而非人为放纵。
如果孙小果当年伏法,或者能够在监狱得到有效改造,“新罪”不会发生。孙小果的命运,或许在二十多年前即已注定,但被害百姓的命运却因他改变。这是公正迟到的代价。今天“新罪”一审宣判,本案距离尘埃落定又近了一步,但案件带给我们的震动和反思,却应该是长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