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晚上10时,雷雨过后的从化有了一丝凉爽。高山村鱼塘的棚屋里,忙了一天的村民们,与往常一样聚在一起,喝酒唱歌,打牌吹水。43岁的刘振强沉浸在熟悉的欢乐中,他没有想到,一场命案即将向他袭来。在刘振强当晚回家的路上,同村的刘武已等待多时。看到刘振强经过,刘武立即拿起刀追砍。惊惶的逃跑与格挡中,刘振强将刘武杀死。
刘振强是否应为这起命案埋单?经提前介入和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刘振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须负任何刑事责任。目前,刘振强已在家中休养。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广州检察机关近年来首起对外公开发布的正当防卫案件。
牌桌摩擦
“他拎刀去了你们家”
高山村位于从化西部,村内集体经济活跃,村民们多为同宗。在村里人看来,刘武与刘振强平时并没什么过节,按照长幼辈分,28岁的刘武还要称呼刘振强为长辈。
记者了解到,村牌坊外的鱼塘棚屋,是村民们平时娱乐放松的主要场所。21日晚上,刘振强和弟弟刘振民照旧去棚屋玩耍,刘振强和刘武同一桌打麻将,彼此互有输赢。当晚刘武酒喝得比较多,玩到10时多,刘武借着酒意对刘振强说:“你上一局欠我的钱还没给。”刘振强分辩说没有欠,两人争执不下,一时推搡起来。
其他村民赶紧将两人拉开,劝刘武算了。正在唱歌的刘振民也闻讯赶来,帮大哥说话。见对方人多,现场没人站在自己这边,刘武愤而要走。同村的阿华拉住刘武说:“你醉成这样了,开不了车,等会大家一起走,别为这点小事儿搞得不愉快。”
据阿华介绍,当时刘武正在气头上,也不听劝,径自去取了小轿车离开。没开出多远,车一头驶进农田里,车轮陷进水渠退不出来。刘武又急又气,大家又赶过去,合力帮他将车抬起。之后刘武去了村篮球场旁的大榕树下与其他人聊天。
刘振强兄弟俩以为这起寻常的摩擦到此结束,继续留在棚屋玩耍,直到次日凌晨3时,刘振强骑着摩托车载刘振民回家,经过刘武车抛锚的地方时,才发现刘武仍坐在车里等候。
刘振民察觉到一丝异样。“我当时就对我大哥说,快点走不要停。”刘振民说,从刘武车边经过后,他回头看了一眼,发现刘武已经下了车,手里还拎着一把刀,喊着“我要砍死你们”。刘振强赶紧加大油门,刘武没有追上。
担心刘武继续追赶,刘振强和刘振民不敢回家,将摩托车停到大榕树下,和其他村民待在一起。这时刘振民接到阿华的电话,称刘武拿着刀去了他们兄弟俩家中,要报复他们,让他们小心。“万一他找不到我们,拿刀伤害我们家里人怎么办?”兄弟俩越想越怕,只好打110,向警方求助。
刘振强这才意识到,他们陷入了一个大麻烦。
连伤两人
警方决定撤案处理
危险远比刘振强想象的更快发生。据了解,报警后刚过了几分钟,刘武就开车兜回到大榕树这边,从驾驶室中拿出刀,朝刘振强兄弟俩走过来。
“为这点事,你就要拿刀砍我们吗?”刘振民生气地说。
“就是要砍死你们!”刘武愤愤地喊。双方再次吵起来,刘武冲向两人,躲闪中,刘振民和刘振强分别负伤。刘振强捡起一根长竹竿,朝刘武打过去,将刘武打趴在地上,看到刘武还想再起来,刘振强又补了两三竹竿,刘武不再动弹。这场惊险的生死追逐,只发生在十几分钟之间。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有3名伤者,立即致电120派救护车抢救。经鉴定,刘振强的创口长度达10.3厘米,刘振民的创口长度达15.5厘米,关节功能将来可能受到影响,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二级。
而手里仍紧握着刀,趴在地上的刘武,经鉴定,已失去生命体征。鉴定认为,刘武死因系严重醉酒状态下,左额顶部遭受钝物作用致重度脑损伤死亡,酒精对其颅内出血有促进作用。
命案在村里引发不小的轰动,刘振强当晚被带走接受讯问。
得知刘武的死讯后,刘振强当场哭了。“我不知道会把他打死。”刘振强说,“可我真的没办法了……如果不这样,也许死的就是我。”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该案属于正当防卫,对刘振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决定撤案。
对话检察长
“绝不打折扣、和稀泥”
从“昆山龙哥反杀案”,到“退伍女兵反杀案”,近年来,多起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了公众高度关注。我国刑法虽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当严格,难以得到适用的正当防卫条款,甚至被学界称为沉睡的“僵尸条款”。
在舆论关注下,一些应认定但没有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得到了纠正,也推动了正当防卫条款的逐渐苏醒。但频发引发争议的这类案件,仍反映出办案机关进退维谷的现状。
面对舆论呼声,去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界限标准,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也入选其中。
最高检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要件,而每个要件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
最高检还明确指出,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此次刘振强反杀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毫不犹豫,审查证据后立即作出正当防卫认定,可谓一个正面的示范。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为何敢这么“刚”?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陈宏。
记者:从化检察院为何认定该案属于正当防卫?
陈宏:从刘武的行为来说,案发时,刘武两次追砍刘振强和刘振民,并且都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刘武当时处于酒后亢奋状态,所持凶器又可轻易致人死伤,难以预料接下来还会对刘振强等人造成什么不利后果,这造成了刘振强等人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符合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标准。
虽然案发前刘振强与刘武曾经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但该次冲突之后,双方离开现场,根据刘振强兄弟两人后续躲避、主动报警的行为判断,刘振强一方已经没有任何打架斗殴、报复的意思,在第一次被追砍时,还主动避免发生打斗,报警寻求公权力救济,但刘武却在对方逃跑避战的情况下继续升级暴力行为,由此可见,双方攻击与防卫的关系清楚明了,刘振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打架斗殴。
记者:我注意到,刘振强在刘武倒下后继续进行了追打,这在过去一些案例中,可能会被认为防卫过当。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是如何看待这个行为的?
陈宏:从当时的情境来看,刘振强已经被砍伤,而刘武手里还攥着菜刀,存在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我们可以设身处地想一想,在这样紧急的情况下,要求刘振强更完美地进行防御,或者立即判断刘武是否已经有效停止了侵害,到底具有多大的可行性?我认为法律不应对身处险境的当事人作这样的苛求。
所以我们认为,刘振强在刘武倒地后,在这特定的时间、空间,做出继续打击行为,完全符合防卫的需要,属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防卫行为。这也是我们想要向社会公众传达的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
记者:在过去一些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激化矛盾,司法机关可能会对这类案件平衡处理,不敢或较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这次坚决认定正当防卫,体现了什么样的司法理念?
陈宏:坦白说,我们在办这类案件时也有压力,其他机关的意见、死者家属的感受……这些因素我们都要考虑。但我们始终坚持的一个观点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如果面对这样严重的行凶行为,都不能自卫保护自己,那不仅是违背法治精神、助长社会戾气,还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伤害社会正义。
相比复杂的现实情况,目前正当防卫的规定其实比较简单。最高检此前专门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详细列明了不同情况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这给了我们办案人员非常及时的指导。我们认真审查案件证据,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只要属于应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况,就绝不息事宁人地“打折扣”“和稀泥”。不放纵犯罪、不伤及无辜、罪责刑相适应,这是我们办案中必须坚守的司法理念,也是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
(刘振强、刘振民、刘武、阿华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