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越来越多,消费者有权对人脸识别说不吗?|荔枝时评

2019年11月04日 15:42:23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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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今年7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引进了人脸识别技术,要求之前买了年卡的用户,必须“把脸补上”才能“刷脸”入园。10月28日,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未经其同意强制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起诉至法院。这成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终于,横行四方的“刷脸”技术碰到了一个较真的消费者。为什么我的脸,要由商家予取予夺?为什么消费者花1360元买了公园的年卡,“上交”了指纹还不够,还要“上交脸面”的生物信息?

  但从本案来说,本质上是一个消费合同纠纷,不直接涉及“刷脸”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此前动物园已经出售了年票,并且约定了运营方式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改变运营方式,更改合同,并且强迫消费者接受,这本身是合同违约。

  相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法院就算因此判了郭兵副教授胜诉,又如何?其他没有起诉的消费者,照样得低着头乖乖地“交脸”。就算是郭兵自己,从下一次续年卡时,只要杭州野生动物园加上一条“刷脸”,就要被逼着在“不交脸”和 买年卡之间做出选择。

  所以本案的意义更应在于,提醒人们追问商家强行推进刷脸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消费者的隐私权、生物信息安全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有没有救济渠道?对越来越多的“刷脸”,消费者有没有说“不”的权利?

  如今,刷脸打卡、刷脸支付、刷脸考勤、刷脸上课……我们的脸,甭管是不是好看,反正应用是越来越广泛了。但是,刷脸,其实是一次人的生物信息被采集的过程,而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一旦这些信息被滥用,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消费者有权对自己的脸做主,商家不能一味索取公民的敏感生物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既然指纹就能识别消费者的身份,防止年卡被冒用,那么,为什么还要使用刷脸技术?这符合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标准吗?

  事实上,如今方兴未艾的刷脸技术,已经成为资本驱动之下的“风口上的猪”,不管有没有必要,什么场景只要加一个“刷脸”,就能在资本市场讲出“十里桃花”的故事。对于这种资本“抢脸”的冲动,到了泼一瓢凉水的时候了。

  刷脸是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和安全?还是给了商家更多“画大饼”“讲故事”的空间?事实上,目前一些刷脸技术并不成熟,特别是2D技术,是又糙又廉价。前阵子,上海外国语大学秀洲外国语学校的小学生用爹妈的打印照片,就骗过了丰巢的面部识别,取走了快递。

  此外,被商家拿走的“脸”,能不能得到安全的保护和合法的应用,不违背采集信息的初衷?其它不说,市场环境下企业起起伏伏、倒闭兼并是很正常的事。公司都不能保证自己开到永远,怎么保证“一生一世”守护我们的脸?

  针对越来越多的人脸识别进校园,今年9月5日,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司长雷朝滋明确表态,人脸识别进校园,既有数据安全也有个人隐私问题,“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要非常谨慎,能不采集就不采,能少采集就少采集”。教育部门有了态度,消费者保护、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出来给消费者说句公道话。

  科技可以让生活越来越方便,但所有的技术应用都不应偏离个人信息保护本位的原则。有些“黑科技”没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却是套路满满,拿走了用户面部、指纹等许多生物信息和隐私,这种做法应该引起警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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