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根据省监测中心、气象台预测,近期受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和北方污染物输送影响,大气污染程度将进一步加重并持续,达到《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自11月2日起,在做好民生保障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采取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强化落实以下措施:
1、各地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全部按照橙色以上(减排比例不低于40%)实施强化减排。
2、除重大民生保障工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抢险作业等施工工程外,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3、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道路洒水抑尘强度和频次,减少道路扬尘。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露天烧烤。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4、11月1日夜间至2日、11月4日至6日,一旦区域条件符合,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大气污染影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要组织工信、公安、住建、城管、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地的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与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