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新闻讯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切实避免高额医疗费用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力保障。2014年1月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南京市、区先后建立并开展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础上,实施个人负担费用再保障。
制度运行多年,有效缓解了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2019年1月起,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把整合大病保险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一体筹划,打破原有1+7统筹模式,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解决了多年来南京城乡医保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2019年1-9月份,南京共有36316名参保人员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支付42344.03万元,其中:职工医保20173人,大病保险支付24352.43万元;居民医保16143人,大病保险支付17991.60万元。其中一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医疗总费用111.7万元,范围内费用100万元,统筹基金支付了36万元,大病保险支付了46万元,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达到82%。
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有关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以上”、“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的40元,一半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病保险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南京大病保险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共同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19〕78号),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力度、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继续执行2万元。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报销比例分别由原50%、55%统一提高至60%。即2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60%,8到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65%,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进一步提升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力度。
二、加大困难人员大病保险保障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等9大类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按减半政策执行,即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实现大病保险对困难人员的精准保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时,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救助医疗费用结算体系,实现困难人员一站式结算,真正形成困难群体的帮扶合力。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今年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市级统筹的第一年,同时,大病保险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国家、省谈判药和抗癌药等高价药纳入医保范围以及报销比例的调整,各项政策变化较大。为进一步保证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新增部分中20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相关部门将会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等因素,对2019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
四、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经办管理
按照市委市政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工作要求,2018年,南京统一实施了全市大病保险招标工作,通过购买服务,进一步提升了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加大了外伤调查、案件稽核等工作力度,为守护基金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以经办服务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开展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大病保险精准合理赔付,确保大病保险资金运行平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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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邓曦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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