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徐州睢宁县司法局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向《政风热线》反映:他们在本职岗位工作多年,但是司法局却一直没有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致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在睢宁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调解室,记者见到了50多岁的老张,他担任驻所人民调解员工作已经有6年时间。老张回忆说,2013年11月,他们一批30多人,经过层层选拔、考核等程序,被睢宁县司法局聘用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睢宁县司法局每月发给这批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月工资为1500元。但是,睢宁县司法局一直没有为人民调解员缴纳社保。一年多前,老张在进行调解工作时,突发疾病晕倒,此后经过医院紧急抢救,病情才得到缓解。由于没有社保,所有的医治费用,全部是老张自己承担。老张介绍,由于病情较重,需要终身服药,每月光是买药费用就要2000元,如此高昂的医药费用,真的让他负担不起。
为了解决后顾之忧,老张等多位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多次找到司法局相关领导反映此事,但是社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司法局负责人表示:当地政府已经把此项费用列入正式计划了,但是局里主要领导要求:先不忙发。
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也规定: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应参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办理社会保险。司法部门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却违反劳动法等法规,令人不解。
当事人老张多次找到睢宁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此事,但都是无果而终。执法人员表示:司法局是同级单位,不方便带新闻记者一起去现场调查处理此事。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来到了睢宁县司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老张等一批专职调解员与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上下班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据齐全,单位没有给他们交社保,因为当初睢宁县最低工资标准低,1500元工资里面包括保险。
在江苏广电《政风热线 我来帮你问厅长》全媒体直播活动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张景亮回应:“当地的司法局有两种情况涉嫌违反有关规定,一个是最低工资标准按照1500元进行支付,睢宁从去年8月1日调整为1620元。第二,他应该及时为专职的调解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他没有缴纳的做法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该调查处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健表示: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维护群众权益,他们自身的权益更应该得到维护。
“我们将第一时间和司法厅进行联系,对人民调解员的有关待遇落实问题请他们加以关注。第二,我们要责成睢宁人社局,对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办事,排除相关干扰,不能因为是同级部门,我就不执法,这个很显然是不行的。第三,这个事情对我们劳动监察的执法也提出了警醒和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我们执法的力度要更大,不徇私情,让我们工作做得让老百姓更满意。”陈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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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乔一峰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