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人死了后,还要继续交保险?”这让梁女士很不解,也很气愤。
今年1月1日,梁女士的丈夫去公司临时加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被不予认定工伤。梁女士不服,在诉诸法院后,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梁女士原以为尘埃落定,不料在申请工亡待遇时,却再起波澜——社保部门以工亡当月未交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四川峨眉山市社保局认为,该工亡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而用人单位也觉得很冤,并不知晓人死了还要续保,不知道错在哪里。
对梁女士而言,她也不清楚到底该谁支付,但总得有人付。既然认定了工伤,一家人只希望早点把80多万元工亡待遇拿到手……
梁女士拿到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加班突发疾病死亡
一波三折诉诸法院,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今年41岁的唐某某是峨眉山市人,从2004年10月开始,他便开始在峨眉山市驰聘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聘公司)上班,从事铆焊工作。
每天上班下班,日子稀松平常,不料陡生变故。今年1月1日,元旦节本该放假,唐某某受公司生产副总梁某安排,临时去公司加班。加班过程中,唐某某“头昏得厉害”,随即回家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
经医院诊断,唐某某为消化道出血、急性冠脉综合征。因病情严重,当日转入乐山市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房室传导阻滞心源性晕厥、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当日16时34分,唐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丈夫去世后,梁女士强忍着悲痛处理了后事。以前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往后她要独自撑起这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随后,祸不单行,她又病倒了,住了整整一个多月的院。
“丈夫是在加班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直到今年4月,梁女士正式向乐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令她始料未及的是,乐山市人社局以“无证据证明唐某某于节假日去单位加班、事故发生于工作岗位”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说简单点,他们怀疑加班是假的,因为当天放假,临时安排加班的生产副总梁某和我们又有亲属关系。”梁女士不服,将乐山市人社局告到了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工伤认定倾向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定唐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0月12日,乐山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唐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人死还要继续交保险?”
工伤认定了,申请工亡待遇却被社保局拒绝
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梁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
“丈夫出事后,家里的顶梁柱就倒了。”梁女士感叹说,16岁的儿子正在读职高,公婆年纪都大了,身体也不好。之前她在城里一家烧烤店打工,为了奔走丈夫工伤申请一事,她辞了工偶尔出去打杂,家里生活入不敷出,希望早点领到丈夫的工亡待遇。
10月21日,梁女士带着丈夫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向峨眉山市社保局申请工亡待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计算,这笔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约80多万元。
次日,梁女士即得到了峨眉山市社保局的一纸《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称,经查唐某某在2019年1月工亡当月,所在单位驰骋公司并没有给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工伤基金支付范围。
“1月1日人已经死了,当月还要继续交保险?”梁女士当即懵了,她很不解,也很气愤,明明认定了工伤,却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不解的不仅是梁女士,驰骋公司的负责人谢先生也觉得不可思议。
谢先生介绍,公司每个月10日至15日交保险,经办人员觉得这个职工已经去世了,劳动关系就已终止,就应该退出来不用再缴保费了。
“在当月缴费之前,我们的人还电话咨询过社保局,人去世了还需不需要继续缴费,对方说不用了。”谢先生认为,作为小企业,经办人员不是很专业,不熟悉政策法规,但是咨询过社保局被误导了,但他表示咨询时并没有想到要录音。
在谢先生看来,唐某某是公司的一个长期员工,如果知道人死了当月还要续保才能享受工亡待遇,不可能不交,“都给他交了10多年保险了,还会为了节约1000多元保费吗?谁知道职工死了之后还要继续给他交保险呢?”
据峨眉山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社保缴费都是当月交当月,唐某某工亡当月其单位驰骋公司并没有给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系统提示“因公受伤当月必须缴费”
80多万工亡待遇该谁付?
社保局、当事企业各执一词
既然认定了工伤,理应享受工亡待遇,那么这笔80多万元补助金到底该谁出?
据峨眉山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系统显示,1月2日该公司为唐某某办理了停保终止缴费,1月11日其家属办理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在此次家属申请工亡待遇之前,社保局并不清楚该职工工亡一事,也未接到过该公司咨询。
在峨眉山市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依据的是《社会保险法》第41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认为不属于工伤基金支付范围。
据上述两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峨眉山市社保局认为,唐某某的工亡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那么,现在该公司可以为唐某某补缴工亡当月的工伤保险吗?
已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现在想补缴也不行了!”峨眉山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一是唐某某的社会保险关系已经终止,系统中无法进行补缴;二是即使可以补缴,也不能享受工亡待遇,上述条款中“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因公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对此,驰骋公司负责人谢先生认为,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公司并非没有给职工参保,只是由于时间差,且在不知晓政策情况下,当月职工死亡后没有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如今,社保部门拒绝支付工亡待遇,要是让企业支出这笔钱的话,谢先生觉得非常冤枉,“企业每个月都按时给员工交保险,一直遵纪守法,不知道人死了还要继续给他缴保险,真不知道错在哪里,该补我们就补上,但显然不应由企业来承担赔偿。”
死者家属:
工亡待遇总得有人付,希望早点申请下来
对梁女士而言,她也不清楚到底该谁支付,但总得有人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再过两个多月,就是丈夫死亡一周年的忌日了,梁女士希望早点把工亡待遇申请下来,到时把这个结果告诉他,她也一定会好好照顾儿子和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