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92岁“妾”无法领取遗属补助,一份1953年的文件帮了她

2019年10月24日 15:53:23 |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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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皋92岁的老妪章某,在丈夫宗某去世后,申领遗属补助却被拒之门外,这是为何?

  无法提供结婚证故无法申领遗属补助

  宗某生前是如皋黄市乡卫生院的工作人员。1947年,他与女子崔某按照农村风俗成婚。1949年前,宗某娶了章某为二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7月,宗某去世,两名遗孀崔某、章某继续在一起生活。宗某的子女向当地人社部门递交了《如皋市干部、职工遗属补助申请表》,经审核,由宗某的合法妻子崔某每月领取一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今年2月,崔某也去世了。作为宗某唯一在世的遗孀,章某要求人社部门为自己办理遗属补助,没想到却被一纸“结婚证”拒之门外。

  如皋市人社局表示,由于章某无法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按照规定不能为其办理遗属补助。

  无奈之下,章某将如皋市人社局诉上法庭。

  60多年前的一份文件解了难题

  “就因为没有结婚证,我母亲就无法作为遗属领取补助吗?”章某的儿子认为,虽然没有结婚证,但章某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与宗某的关系为“二妻”,崔某大儿子的户口本上也载明“大母崔某,二母章某”,这些都是父母事实婚姻的佐证。

  除了民政部门开具的结婚证明,还有其他可以证明章某是宗某合法妻子的材料吗?

  作为我市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南通开发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积极调查,最终在外地一所大学的资源库里找到一份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其中明确:“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要求来决定。如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准许其请求。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

  人社部门当庭为老人办妥申领手续

  今天(23日)下午,这起行政诉讼案在如皋市江安镇政府巡回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这份文件,基于对妇女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当时的法律根据客观情况可有条件的认可解放前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本案中,宗某与崔某、章某的婚姻关系是解放前历史遗留的产物,章某与宗某、崔某一直保持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尊重历史和社会习俗的前提下,对已形成事实婚姻该系应予认可。

  “之前没能为章某办理补助,也是因为未查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证明其与宗某的合法夫妻关系。”当天出庭的如皋市人社局局长胡晓勇说,法院出示的材料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依据,因此,人社部门承诺为章某依法依规办理补助。

  根据南通市劳动局、南通市总工会《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答复口径的函》规定,职工有两个配偶(婚姻法以前),只能选择一个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列为供养对象的一方死亡后,可将另一方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也就是说,崔某去世后,章某就成为宗某的供养直系亲属。据此,人社部门明确,章某可从2019年3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至此,这桩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诉圆满收场。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减少92岁高龄的章某舟车劳顿,南通开发区法院把开庭地点放在老人所在的江安镇,如皋市人社局则当庭为老人办理申领补助的相关手续。

  “行政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的宗旨也是司法为民,目标方向是一致的。”该案审判长王锦辉表示,今后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中将继续坚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促成更多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来源:南通发布 编辑/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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