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者,用人单位或将被停产停业

2019年10月21日 16:36:32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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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配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今日起至26日在北京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说明。

  修订草案增加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网络沉迷防治等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教育机构等不得录用

  何毅亭指出,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中明确,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同时,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草案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给“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划出了具体范围,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未成年学生实施欺凌,依法予以教育、矫治或处罚

  针对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何毅亭介绍,此次修订增加了防控与处置措施。

  草案指出,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校内或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

  何毅亭作说明时指出,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相关企业责任、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草案作出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家庭、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相互配合,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此外,关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草案还明确实行“时间管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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