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8时40分左右,江苏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G40上行线327公里处接连发生两起“自撞”事故。
接警后,执勤民警迅速驱车赶到现场,一辆苏州号牌的白色轿车车头朝南横在第三车道,而另一辆镇江号牌的黑色轿车停在白车前方的应急车道,车下卡着一轮胎,现场无人员伤亡。
经民警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得知,驾驶人张某驾驶苏EXJ5XX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40上行线327公里处时,因在第一车道贴中央护栏太近,加之车速过快,又处于弯道处,车子左前轮碰到了马路牙子,导致该车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后失控,最终停在第三车道。事故导致苏EXJ5XX轿车左前轮脱落遗留在第二车道。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张某在第三车道的轿车后方放置了三角牌警示,未在第二车道的轮胎后方放置警示牌,致使由驾驶人朱某驾驶的苏LDOOXXX轿车避让不及,直接与轮胎发生碰撞。
据驾驶人朱某称,当时太阳光照射,路面上有“隔音墙”的阴影,导致他没有看得清前方的障碍物是轮胎,以为是个“小东西”,车能过得去,就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等看清楚是轮胎后已来不及避让。
高速交警提示: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在事故现场(包括车辆及所有散落物)后方150米处设置警示牌,同时,所有人员要撤到护栏以外,以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而不是仅仅在事故车辆后方设置警示。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通讯员/程君健 樊保华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