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休眠的“探亲假”仍有意义|荔枝时评

2019年10月18日 14:22:41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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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当你在办公室盘算着,如何从节日假或年假挤出时间,回去看看异地的父母、配偶时,可能想不到的是,还有一项“探亲假”的存在。

  根据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带薪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待遇。具体来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这个法定待遇无疑令人眼馋,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却是遥不可及的“红利”。根据媒体报道,很多人“参加工作以后都没有听人说起过探亲假,更没有享受过探亲假”,记者随机询问了20多名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朋友,其中只有1人享受过探亲假,超过80%的受访者不知道自己还有这种权利。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尴尬的现状,诚如有关专家所解释的那样,探亲假是特殊时代的产物,与之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一样,目的是为了解决两地分居的突出社会问题,满足特定时期特殊员工的需求。如今,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相关休息休假制度的逐步完善,探亲假制度在实践中较少应用,以至于“名存实亡”。

  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探亲假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首先要看到的是,探亲需求同样存在,甚至更为迫切。当下,我国已进入“银发社会”,如何赡养和看望老人,成为一个不忽视的社会问题。《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也作了规定,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因为工作繁忙、异地居住等原因,法律落地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如果有了专门的“探亲假”,无疑有利于解决“让子女常回家看看”这个难题。

  其次,这项探亲假制度还不能完全被代替。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貌似可以“一假两用”。但这个休假制度的构建,其实是基于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目的,而不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如果劳动者拿出自己的休息时间探望年迈的父母,那么这个“被透支”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某种弥补。此外,对于外交、军人等特殊人群探望亲人的权利,也有必要予以保障。由此来看,“高龄”的探亲假制度并非没有“用武之地”。

  不过,也必须承认,实施近40年的探亲假制度即使不清理,也到了需要修缮的时候了。在探亲假制度的身上,还烙刻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印记,享受这项福利的对象,并不具有普惠性,仅仅限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这与劳动立法“全民普惠”的宗旨格格不入。又比如,在《劳动法》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同时,劳动者还享受每年至少20天的“探亲假”,恐怕也不够合理妥当。

  劳动立法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从保护劳动者权利、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通过劳动法规的适时修缮,激活久压箱底的“探亲假”,激发员工积极性,增强单位认同感,和谐家庭和社会关系。以“修”代“废”,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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