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开审一起“非法倾倒有毒垃圾案”

2019年10月15日 19:33:02 | 来源:一起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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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京口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七名被告涉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泥,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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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8年3月中旬,丁某某、包某某(均另案处理)约定共同从事处置固体废物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活动,由被告人佘某某提供码头卸货,包某某联系戴某(另案处理)运输污泥,后戴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由赵某某联系渣土车将290余吨污泥非法倾倒至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胜公司)北侧的空地上。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鼎胜公司北侧空地违规倾倒的固体废物(污泥)属于有毒物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224613.8元。

  二、2018年3月初,被告人陶某某、郑某某、宋某某、潘某某在明知本公司无一般固废运输、储存、处理资质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李某处置污泥。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将污泥运输至镇江后交给镇江永和码头负责人被告人佘某某处理,被告人余某某联系朱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联系渣土车进行短驳,将600余吨污泥暂时倾倒至镇江市永和码头的空地上。倾倒现场没有任何防雨淋、防渗漏、防散发等防污染措施,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镇江市永和码头的固体废物(污泥)属于有毒物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221690元。

  三、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陶某某、郑某某、宋某某、潘某某在明知本公司无一般固废运输、储存、处理资质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李某处置污泥。被告人李某雇佣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浙嘉兴货03176”号运输污泥至镇江水域,让被告人佘某某处置。被告人佘某某联系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联系渣土车,先后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6日,将300余吨污泥非法倾倒至鼎胜公司北侧的空地上,倾倒现场没有任何防雨淋、防渗漏、防散发等防污染措施,事发后船上尚剩余近600吨污泥。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硏究所鉴定:鼎胜公司北侧空地违规倾倒固体废物(污泥)属于有毒物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114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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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4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陶某某、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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