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看孙女十余载 老人索要14万“带孙费” 法院判付7万

2019年09月21日 20:06:24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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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VS带孩子可能大多数城市白领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难题

  在家陪孩子收入低

  上班工作孩子就无人照顾

  于是,抚养孩子的重担就交到了爷爷奶奶手上不过

  爷爷奶奶抚养孙子

  究竟是“天经地义”还是应该有偿?

  老人状告儿子儿媳:还我14万“带孙费”

  几个月前,四川绵阳市游仙区52岁的王大妈“拉下面子”,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院,并索要“带孙费”14万余元。

  2010年9月,王大妈的儿子小建和重庆人小翠生下一子,取名小华。为了让儿子和儿媳安心在外务工,孙子出生后,基本都是由王大妈在抚养,小华就读幼儿园、小学期间,也是由王大妈负责接送并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可是,因为小两口感情不和,今年5月闹起了离婚,小翠还以双方分居长达三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终止自己和小建的婚姻关系。

  王大妈得知后,十分伤心。她认为,自己对孙子疼爱有加,这么多年来为了照顾孙子任劳任怨,

  一切费用都是自己在垫付,就是为了消除儿子与儿媳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在外工作,可是自己的付出却没有换来一家人的美满幸福。

  伤心之下,今年6月,王大妈将小建和小翠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支付孙子这些年来的抚养费共计14万余元。

  面对王大妈的诉求,儿子小建称,母亲独自抚养小孩是事实,而自己除了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每个月拿过几百元钱外,的确并没有再支付其它费用。

  而小翠则认为,在2015年年底和小建分开之前,自己是承担了小孩的开支的,并表示愿意从2016年开始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其他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票予以支付。

  法院判决:老人应得抚养费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本案中,被告小建、小翠对于其子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未支付小华抚养费用的期间存在争议,但根据当事人陈述至少自2016年开始小翠对其子既未监护、照料,亦未支付抚养费用,

  未尽到其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

  在小华生父母即二位被告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王大妈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小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原告王大妈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其子,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

  最终,经过法院确认,

  判决被告小建、小翠共同返还原告王大妈为抚养小华所垫支的抚养费近7万元。

  (来源:南京零距离 综合自现代快报 绵阳晚报 四川日报 绵阳日报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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