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镇江两处地块今起启动征收,快来看看涉及你家吗?

2019年09月19日 17:07:34 | 来源:新闻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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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9月19日

京口区人民政府对

大西路南北两侧会莲庵街片区

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及

大西路南北两侧会莲庵街片区

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作出了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

正式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镇江人快来看看涉及你家吗

  从今年第二季度以来,京口区住建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对这两个项目进行了包括项目资金概算、补偿方案论证、补偿方案公示、风险评估、未登记建筑认定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小编了解到,这两个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共约820户、面积约9.2万平方米。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现房)。

  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源新城花园三区四区、金山水城四区五区、新城花园A区B区、如意江南(余福里)、大桥家园、米山雅居、清河湾、象山花园、象山花园二区。

  公告完整内容如下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镇京房征告字 2019 年第 3 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对大西路南北两侧会莲庵街片区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作出了《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 2019 年第 3 号),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解放路,西至北水关,南至规划中拟建的会莲庵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

  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事务所

  四、征收补偿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 号)、《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 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3 号) 、《关于执行〈镇江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六个附件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1 号)等。

  五、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标准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5%给予补助。

  对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六、住宅房源情况及过渡期限:

  (一)产权调换房源

  1. 新城花园 A 区、B 区、三区、四区

  2. 金山水城四区、五区

  3. 如意江南(余福里)

  4. 大桥家园

  5. 米山雅居

  6. 清河湾

  7. 象山花园、象山花园二区

  以上房源均为现房,过渡期6个月,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房。因该项目与大西路南北两侧会莲庵街片区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同时启动,上述房源供两项目同时使用。安置房不计算楼层差价。

  (二)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

  新城花园三区,现房,过渡期限6个月。

  七、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

  八、有关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具体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为该项目住宅房屋评估基准价的0.3%。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1.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 实行房屋安置的,按其过渡期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止。

  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过渡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1. 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的0.5%计算。

  2. 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计算。

  (四)搬迁补偿

  1. 住宅房:10元/平方米·次,给予两次。

  2. 非住宅房:(1)办公及其他:10 元/平方米·次;(2)仓储:20 元/平方米·次;(3)商业营业:30 元/平方米·次;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给予两次。

  (五)移位费、初装(安装)费参考标准

  1. 有线电话、宽带网络、三相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移位费或初装(安装)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行价格标准办理;

  2. 分体式空调移位费300元/台,抽油烟机移位费150元/台,燃气热水器移位费300元/套,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费500元/套(均含管线)。

  九、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包括户奖和面积奖。户奖1万元,面积奖每平方米300元。奖励费总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以一个产权证为1户;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以一个租赁合约为1户。面积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经认定给予补偿安置的未经登记建筑)。

  十一、

  被征收人如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 2019 年第 3 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9日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镇京房征告字 2019 年第 4 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对大西路南北两侧会莲庵街片区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作出了《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 2019 年第 4号),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至大西路,北至规划中拟建的会莲庵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

  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事务所

  四、征收补偿政策:

  《 国 有 土 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 号)、《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3 号)、《关于执行〈镇江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六个附件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1 号)等。

  五、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标准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5%给予补助。

  对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六、住宅房源情况及过渡期限:

  (一)产权调换房源

  1. 新城花园 A 区、B 区、三区、四区

  2. 金山水城四区、五区

  3. 如意江南(余福里)

  4. 大桥家园

  5. 米山雅居

  6. 清河湾

  7. 象山花园、象山花园二区

  以上房源均为现房,过渡期6个月,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房。因该项目与大西路南北两侧会莲庵街片区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同时启动,上述房源供两项目同时使用。安置房不计算楼层差价。

  (二)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

  新城花园三区,现房,过渡期限6个月。

  七、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

  八、有关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具体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为该项目住宅房屋评估基准价的0.3%。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1.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 实行房屋安置的,按其过渡期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止。

  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过渡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1. 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的0.5%计算。

  2. 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计算。

  (四)搬迁补偿

  1. 住宅房:10元/平方米·次,给予两次。

  2. 非住宅房:(1)办公及其他:10 元/平方米·次;(2)仓储:20 元/平方米·次;(3)商业营业:30 元/平方米·次;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给予两次。

  (五)移位费、初装(安装)费参考标准

  1. 有线电话、宽带网络、三相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移位费或初装(安装)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行价格标准办理;

  2. 分体式空调移位费300元/台,抽油烟机移位费150元/台,燃气热水器移位费300元/套,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费500元/套(均含管线)。

  九、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包括户奖和面积奖。户奖1万元,面积奖每平方米300元。奖励费总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以一个产权证为1户;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以一个租赁合约为1户。面积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经认定给予补偿安置的未经登记建筑)。

  十一、

  被征收人如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 2019 年第 4 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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