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过很牛气的馆子,见过菜还未上齐就赶顾客走的餐厅吗?
近日,上海的郝先生在点都德七宝店为女儿举办的家庭聚会,考虑到孩子们的喜好,郝先生和妻子一口气点了38道菜。在用餐接近2个小时后,郝先生等人没有等到未上齐的菜品,却等来了用餐时间已到的通知。一场开心的聚会,因用餐超时而尴尬终止。事后,郝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写在了微博上,并质疑这种做法的合理性。
一般来说,顾客就是上帝,商家对消费者讨好还来不及。所以,对于一个消费者而言,还在用餐过程中,就被餐厅劝离,绝对是不愉快的体验。餐厅方面自恃网红、不近人情,没有照顾消费者的感受,郝先生郁闷的心情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这件事没必要太玻璃心,更没必要吹毛求疵、上纲上线。
郝先生的消费体验因餐厅的劝离而打了折扣,并不代表他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到商家用餐,对方事先已将用餐限时两小时告知,自己和家人继续用餐,就表明对所列服务条件的接受,相当于双方达成了口头合同。当到达用餐时限时,商家有权利依据约定,对顾客进行劝离,而顾客也有必要遵守承诺,按时离开餐位。虽说这个服务不尽如人意,但消费者已知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不能再用“不合理”来说事了。
客观来讲,两小时的用餐时间基本上是足够的。而且报道中提到,商家并没有采取强制驱离的方式,最终,郝先生将点菜打包带走,利益也得到了维护。既然没有遭到实际损害,又何来谴责一说呢?
或许,一些人会拿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说事,认为用餐限时两小时的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的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这些内容将归为无效。
问题是,这是一家网红餐厅,顾客络绎不绝,用餐限时两小时既能为商家带来更多的赚头,也是在维护其他消费者利益。按时结束用餐,才能让排成长龙、饥肠辘辘、望眼欲穿的其他消费者们有个盼头。这些年,用餐限时的商家并不鲜见。甚至,在某家网红小吃店的点评页面,还有不少网友主动呼吁商家实行限时就餐。
当然,对于商家来说,用餐限时两小时虽无不妥,却也不是简单地劝离顾客就了事。在餐厅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商家都须保持与人为善的服务态度,不能把善意劝离,变成了强行驱离。在点餐环节,服务人员有必要给顾客作说明,不要盲目求多,白掏了银子又耽误消费时间;在用餐过程中,不妨提前一定时间,给顾客进行善意提醒;在用餐结束时,为顾客及时提供饭菜打包等服务;倘若设置一个茶话角,让意犹未尽的顾客歇脚释怀,也是一个不坏的主意。
限时就餐并不是一个坏现象,在完善服务水平、做好沟通的基础上,消费者会谅解和接受,商家也会有更大的盈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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