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记老板银行卡号转账两万元 员工构成诈骗罪被判刑一年

2019年08月27日 11:09:34 |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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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随着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普及,手机绑定银行卡后,就能在手机上轻松实现资金转账、无现金消费等多种功能,相当便捷。可一旦绑定银行卡的信息泄露,那么银行账户就会变成犯罪分子的提款机。昨天,如皋市检察院就公布了一起员工窃取老板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信用卡诈骗案。

  2018年以来,丁辉一直在老板吴松手下打工,因为做事勤快,不怕吃苦,深得老板信任。洽谈业务、公司送货、资金周转,吴松都安排丁辉去做,但丁辉却在工作中偷偷记下了吴松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卡号,以备“不时之需”。

  去年12月29日晚上,丁辉等待的“机会”终于来了。他见吴松正在办公桌前签送货单,手机就摆在自己面前,便开始在自己手机微信上进行绑定吴松银行卡的操作。“嘀”的一声,吴松手机上收到银行验证码,他看了一眼,不以为意,还和丁辉开玩笑说“银行又来骗钱了”。而丁辉已经偷偷记住了老板手机上显示的验证码,并成功用自己的微信绑定了吴松的银行卡。5天后,急需用钱的丁辉就通过微信充值的方式,将吴松银行卡内的2万元转出。

  收到银行告知已经消费2万元的短信,吴松疑惑不已,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密码也就自己知道,钱怎么就没了?吴松一边报警,一边向腾讯公司客服咨询。“您认识丁辉吗?您这笔钱目前在丁辉使用的微信账户里。”客服的电话让吴松恍然大悟,原来那条验证码的短信不是诈骗短信,而是丁辉作案需要的工具。吴松找到丁辉后,丁辉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如皋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丁辉的行为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三种情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丁辉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丁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王明君 记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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