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泰州这项市政设施费用执行新标准!这10类减免……

2019年08月23日 10:05:58 | 来源:泰州微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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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1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0月1日起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行新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缴费标准是什么?

  适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建制镇)各类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及其管理。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为准。

  以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

  1、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2、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全额免收;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4、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5、独立建设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6、经批准属环境污染搬迁项目的原建筑面积部分,全额免收;

  7、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8、工业项目,全额免收;

  9、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全额免收;

  10、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规定或者市政府专项批准可以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减免。

  注:根据前款规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配套费用在哪儿?

  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道路、桥隧、给排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住建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级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何时实施?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0〕2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配套费已缴纳的建设项目,仍按照泰政发〔2000〕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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