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瓜还是偷瓜,正义还须较点真|荔枝时评

2019年08月05日 14:02:52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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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舒锐

  (作者舒锐,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工作者,法评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8月4日傍晚,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针对此前“瓜农倒赔偷瓜者300元”一事,明确表示,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庞某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责令淇县公安局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这是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网友们热议的事情之一。瓜农并没有出格的举动,却“倒赔偷瓜者300元”, 这显然和人们朴素的正义观相违背。网友之所以较真这起案件,不仅因为每个人对于新闻事件都有代入感,害怕类似的不公发生在自己身上,更是因为尊重产权、追寻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幸好,事态也朝着公众期待的方向发展。先是当地警方责令偷瓜贼退还300元,再是警方通报中将“摘瓜”改成了“偷瓜”,偷瓜者受到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鹤壁市公安局更是表示:“我局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在全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这一系列转变,可谓是“大快人心”。当事瓜农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事件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了。但笔者以为,在这起事件中,还有几个重要的环节需要弄清楚,才能真正算圆满结束,不留遗憾。

  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严格说来,庞某发现偷瓜贼偷瓜后,制止其逃跑、追回被偷物品,并上前拉拽的行为,并非是网友们主张的“正当防卫”,而是“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当然,自助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都可以起到阻却违法性、免除责任的效果,可谓殊途同归。

  其次,在最初的报道里,瓜农称,“正在瓜地里巡逻,突然又看到有人来偷瓜,有一个开着三轮车,还有一位骑着电动车。”于是他赶紧去追,其他人都跑了,只拽住了一个背着一袋西瓜落在后面的妇女。如果瓜农所说属实,那么,这就很可能不是一起偶发的“顺手牵瓜”,而是有备而来的偷瓜。随手偷个瓜和开着三轮车去偷瓜,这性质自然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轻微违法,后者是犯罪,最少也是犯罪未遂。遗憾的是,对此,警方并未作出回应。

  再者,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作出三日拘留处罚。第四十九条说的是,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第十九条说的是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而偷瓜者宋某恐怕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甚至还“倒打一耙”,态度恶劣,很难想象为何能减轻处罚。因此,对宋某的处罚是否过轻,值得探讨。

  最后,涉事民警为何被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通告并没有给出具体原因。须指出,涉事民警虽然在整起事件中起到了不好的作用。但根据《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只有警察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才能对其实施相关惩罚。涉事民警的不恰当执法行为有无如此严重,值得一问。

  既然咱们决定对这件“小事”较真了,就不妨较真到底,把是非对错全部说破、说透才算完。我们不希望瓜农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期待偷瓜贼能够得到应有惩罚,但另一方面,法律对谁都是平等的,也不能让涉事民警成为平息舆论的牺牲品。毕竟,公平和正义,是每一个人都应该享受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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