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跟随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王海宾等人赶赴南京。前段时间,刚刚刑满出狱不久的张某某——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之一,希望得到受害人周某父亲的谅解,并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2006年11月份,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受害人周某与张某某等人在泰州某地发生冲突。最终,当时年仅19岁的周某受伤严重,成了植物人。随后,周某的父亲将张某某等人告上法庭。2008年,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某某、刘某、张某、吴某共同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68万多元,王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17万多元。同时,几名被告也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入狱服刑。
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王海宾:“因几位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海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时案件在2009年就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这件事情到此为止。一方面,为了缓解周某家中的经济负担,从2009年开始,海陵区人民法院每年给予他们相应的司法救助金。另一方面,每6个月,执行局的法官们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这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梳理。
2018年,法官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和妻子共有一处房产,随后依法恢复执行,最终申请人周某得到十三万元左右的执行款。
因为刘某涉及另一起案件,再次入狱服刑,其名下没有其它任何财产。同年,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服刑完毕不久的被执行人之一的张某主动到法院来,其与周某的父亲达成分期给付协议,每月支付赔偿款2000元。

周某的父亲说,自从家中出此变故后,生活彻底乱了套。治疗至今,已经花去医药费等费用约80万元。
在王海宾等人对案件等情况进行法律释明后,周某的父亲和张某某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最终,周某的父亲同意张某某暂时以分期给付的方式,每月给付1000元,至2022年8月结束。后续剩余的赔偿款,再自行协商。同时,张某某当场给付3000元,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现场周某的父亲也向王海宾递交了《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即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之一的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摸排其名下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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