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报专稿 记者/周诗婕 刘白
茅台又被告了!5月28日,四川一位律师消费者邢连超以虚假宣传为名将茅台告上法庭,理由是:酒的品名和包装都让他认为是酿造并储藏达到相应年份的老酒,但事实上却只是用“不低于15年”的基酒勾兑而成。邢连超要求茅台集团赔礼道歉,停止销售产品,同时退一赔三。
茅台如何应对律师消费者硬杠?业内人士对事件怎么看?茅台宣传中还存在哪些争议?荔枝新闻记者对此进行梳理。
茅台辩称:陈年酒标注的年份并不对应酒体储藏的年限
面对律师消费者的一纸诉讼,茅台显得“泰然”。
荔枝新闻记者致电邢连超,其表示,“5月28日开庭后,经过两次调节无果。我要求茅台集团赔礼道歉,停止销售产品,同时退一赔三。茅台集团拒绝”。
在庭审中,贵州茅台辩称,陈年酒标注的年份并不对应酒体储藏的年限,只是为了区别口感。茅台受生产环境制约和技艺要求影响,产量有限。消费者应该了解,以“50年贵州茅台酒”和“30年贵州茅台酒”的销售价格,不可能买到对应年份的陈年酒。
白酒分析专家:年份酒擦边球屡见不鲜 勾兑系白酒专业必备工艺
谈及对于此次诉讼的看法,华中农业大学白酒分析专业博士生徐放向荔枝新闻直言,“应该很难告赢”。
“一是因为目前白酒行业没有明确的年份酒标准;二是目前茅台执行的标准是其企业标准,解释权在茅台手上”。
徐放介绍道,“白酒本没有'年份酒'概念,只因黄酒、葡萄酒等标以‘年份’的酒,酒龄越高价格越高,利润也越大,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商家将‘年份酒’概念移植到白酒业”。
荔枝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国白酒的“年份酒”历史从1997年开始:1997年,古井贡推出“十年原浆”,宣告白酒市场即将进入年份时代。2004年,茅台进入年份酒市场,与此同时,张裕、长城等葡萄酒企业也进入年份酒市场。2005年,五粮液进入年份酒市场。在茅五的带领下,年份酒逐步成为酒厂们的标配。
对于年份酒的质疑,久已有之。据新京报报道,四川泸州陈香酒业成立10年,推出有泸仓“三十年窖藏”;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成立21年,推出的“汉台典藏”系列酒主打“6年基酒 30年份老酒”概念。
伴随年份酒“酒龄”的增长,其售价也水涨船高。“汉台典藏”系列酒售价为768元(500ML×6瓶),约是汉台酒业非年份酒价格的3-5倍。汾酒集团出产的“青花30”年份酒售价为每瓶400余元,高出“青花20”百余元。
按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规定,存放二三十年及以上的白酒(基酒),用不同年份的酒勾兑后,基酒含量至少超过50%才能标注酒龄。
用一定比例的年份老酒同其他年份酒体勾兑制作而成年份酒,也成为当下年份酒的普遍制作方法,以茅台为例,原茅台集团董事长季克良曾在公开场合介绍道,茅台股份开发有15年、30年、50年、80年四种陈年茅台酒,特定年份的陈年茅台酒都是以该年份的老酒为基础,再与不同年份(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特定年份)、不同轮次、不同香型、不同典型酒体的酒相勾兑,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实物标准要求的特定年份陈年酒的口感质量风格。
这与茅台在此次诉讼中的回应相互印证。
“其实勾兑并无问题,在白酒行业,勾兑需要厘清误解,因为它是一门保证和稳定产品质量及风格的必备工艺。不过年份酒的关键问题在于:陈年茅台酒里,该年份的老酒到底占比多少,无人知晓。没有相关标准”。徐放介绍道。
荔枝新闻记者同时致电此次事件的当事人邢连超律师,他对专家的话表示赞成,“其实我不在乎输赢,如果能以己之力推动年份酒标准的制定,也是很好的”。
年份酒标准到底何时出台?2018年,中国酒业协会秘书长宋书玉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历时12年探讨的年份酒行业标准有望发布”。
茅台包装上注明“国酒”?违背商标法
因为“年份酒”的质疑,茅台再度被推到风口浪尖。
不止是“年份酒”被质疑“虚假宣传”,有网友指出“国酒”的宣传也不合规。
荔枝新闻梳理天眼查后发现,贵州茅台此前曾多次陷入商标权纠纷,而其中最受争议的是2018年8月茅台主动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此前贵州茅台用了近17年时间坚持不懈地申请“国酒茅台”的商标,甚至一度在各种广告词、公司微信公号上使用“国酒”的标签。
据了解,自2001年起,贵州茅台在申请的9次中有5次被直接驳回,4次间接驳回。
2012年7月,国家商标部门公告称“国酒茅台”商标已经通过初审,随即贵州茅台遭到了众多白酒品牌的一致抗议,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国家商标部门就收到了95件次异议书。
此后,贵州茅台还曾提出复审申请,不过均遭到否决。
2018年8月13日,茅台集团在官网发布称,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撤销此前对商标委和当初对“国酒茅台”提出商标异议的31家白酒企业的诉讼申请,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致歉。
有媒体报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国酒”字样今后要在茅台的宣传中剔除,这意味着,在实体建筑(比如厂房、专卖店等)、网站、传播及相关传播物料中,“国酒茅台”字样不能再使用。
一直以来,“国”字头就是各种商标申请的香饽饽,但大多申请均以失败告终。
这是因为2010年7月28日,商标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该标准第三部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标准作了规定: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茅台集团没有获得“国酒茅台”的商标使用权,但由于其长年累月进行的“国酒”广告宣传,这一观念已经在一些消费者心中扎了根。虽然,把“国酒”当作广告语使用、跟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可相提并论,但茅台依然是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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