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茅台酒经营活动,维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深入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问题,涵养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打招呼是指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或茅台集团公司员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工作便利,向茅台集团公司有关单位或人员写条子、递材料、打电话、发信息、协调引荐等方式,为本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茅台酒经营资格、调整茅台酒销售指标、倒卖茅台酒等提供帮助的行为。
受打招呼人指在茅台酒经营权的考察审批、调整茅台酒销售指标等经营管理工作履职过程中具有审批权限的经办单位或人员。
第三条 坚持凡过问必登记、凡打招呼必登记、领导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茅台酒经营活动必登记。凡发现应登记未登记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需要登记备案的情形包括:
(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或有关人员通过打招呼,为本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茅台酒经营权、调整茅台酒销售指标、倒卖茅台酒谋取利益。
(二)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具有公权力的单位,采取公文公函等形式(或变相以单位名义打招呼)办理茅台酒经营权、调整茅台酒销售指标或倒卖茅台酒谋取利益。
(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具有公权力的单位,以单位名义办理茅台酒经营权后,转由个人经营或者分户产生新的茅台酒经营权。
(四)茅台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茅台酒正常经营活动,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茅台酒经营权、调整茅台酒销售指标、倒卖茅台酒提供帮助。
(五)茅台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茅台酒经销商获得公司评比的有关荣誉、奖励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提供帮助。
(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或茅台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超越职权违规办理茅台酒审批有关业务或向有关人员作出倾向性、暗示性和确定性的处置意见。
(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打听、泄露茅台酒方面尚未公开或保密的经营信息。
(八)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情形。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或茅台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利益相关人有上述情形的,也应登记备案。
第五条 茅台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营销网络建设管理规定,树立制度权威,维护正常的茅台酒市场秩序,支持公司有关人员独立公正履职。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授意有关部门及人员违反工作职责或规定履职。茅台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客观公正合规履职,坚决抵制各种说情风、打招呼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茅台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茅台酒经营权考察审批工作或在有关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或茅台集团公司员工等有关人员存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受打招呼人应当如实填写《茅台集团关于领导干部插手茅台酒经营活动打招呼登记备案表》。口头或电话打招呼办理的,应当留存电话记录或其他书面记录;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打招呼的,应当拍照留存电子信息。通过写条子、递材料等方式打招呼办理的,应当留存相关文字材料并予以注明;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办理的,应当留存相关函件;通过当面交办、口头指示、协调引荐等打招呼办理的,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及内容,及时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茅台集团公司有关经办人员在受打招呼后5日内,将《茅台集团关于领导干部插手茅台酒经营活动打招呼登记备案表》以及有关书面记录和留存信息、材料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报本级纪检监察组织,必要时,可直接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茅台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收到打招呼登记备案表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调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报告。对经核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茅台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对涉及违规打招呼的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打招呼情况应登记未登记或应报告未报告、对登记报告人打击报复或泄露登记报告人及保密信息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茅台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应当对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阻拦,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或合规合理事由、非经合规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以及取消其评先评优、荣誉称号、绩效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茅台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明确专人妥善保管违规打招呼的情况以及相关报告记录,建立档案备查。对违规泄露登记报告人员相关情况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茅台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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