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5月31日宣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商务部有关负责人6月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政府在决定是否将某个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时,会综合考虑四方面因素:一是该实体是否存在针对中国实体实施封锁、断供或其他歧视性措施的行为;二是该实体行为是否基于非商业目的,违背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三是该实体行为是否对中国企业或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四是该实体行为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潜在威胁。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王贺军指出,中国出台此制度是针对一些国家、一些公司违反国际规则和违反通行的法律原则,限制对特定国家、特定公司贸易时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王贺军认为,一些国家相关限制措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自由贸易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些公司限制和断绝与其他公司的交易非出于商业考虑的,这在任何国家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占有市场地位的这些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否则将按照《反垄断法》进行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罚。”
王贺军指出,“如果有很多公司一批次采取这样的行为,我们会一批的出清单,如果个别的企业违反规定,我们会个别出清单。”
王贺军强调说,将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会有一个调查程序,相关利益关系方将拥有相关的申辩权。根据相关标准,清单内企业也会进行相应调整。
王贺军同时指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我们会保护任何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我们的营商环境;但是任何的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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